徐文海:鄭爽逃税補繳就行,劉曉慶會怎麼想?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鄭爽一事,又牽扯出明星大額逃税問題,再次震驚吃瓜羣眾:
2019至2020年,鄭爽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税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税款2652.07萬元。對其追繳税款、加徵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
就在大家紛紛議論逃了這麼多税,能判多少年時,上海税務局第一稽查局給出了答案:
是否會對鄭爽追究刑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有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本案中,鄭爽首次被税務機關按偷税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相應的税款及滯納金已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若其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罰款,則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罰款,税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鄭爽本人也連夜發微博道歉,明確表示“將克服一切困難按時補繳税款、繳納罰款”。
明星偷税漏税,大家應該都能聯想到另一位當年因涉嫌偷逃税款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女演員劉曉慶。在1996至2001年期間,劉曉慶的文化公司共計偷逃税款667萬餘元,但由於其並不是直接責任人,其被採取了強制措施422天,而其妹夫則作為直接責任人被判處刑事處罰。
一個偷逃税款7100餘萬只需要補繳即可,另一個才667萬餘元(沒有考慮購買力等因素),卻要一人坐牢、一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一年多。前後兩起事件的強烈反差對比,使得網民們反應十分強烈。

(資料圖)
這裏我們需要解釋下刑法對“逃税罪”的修改。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做出了修改,除了將偷税額從具體的1萬、10萬這樣的線改成數額較大以及數額巨大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第二款:“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很顯然,從法條內容的變化看得出,由於第二款的增設,使得事實上給了逃税入刑一個用行政處罰遮斷一次的機會。而這種類似輕刑化的轉變,也能從罪名由“偷税罪”向“逃税罪”的改變中看出。
這裏就不得不提,刑法屆一直有着“經濟犯罪不死刑”的爭論,這既與輕刑化的刑事政策與理念相關,也同樣是罪責刑相適應的體現。
對此,筆者認為,輕刑化的刑事政策理念並不是一個白左或者一見面就要被批判的價值觀。畢竟良好的社會治理並不需要體現在嚴苛殘酷的刑罰上,這同樣也是我國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環,我國多次刑法修改都有這一理念的體現。
但我們要強調的是,輕刑化的政策理念與死刑或者某些領域設置較為嚴苛的刑罰並不矛盾,因為刑法也要體現前文説的“罪責刑相適應”。而“經濟犯罪不死刑”的説法也要與犯罪中體現出經濟要素相區分。例如貪污受賄罪,雖然主要也是通過財產來體現的,但不僅沒有輕刑化,反而一直保留着死刑。所以,體現出經濟要素的職權類犯罪與破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類犯罪,一定要加以區分。
而為什麼經濟犯罪不死刑,以及以此為代表的經濟犯罪不一定需要過度重刑化,也與刑法想要保護的法益性質有關。
比如貪污受賄,它最主要傷害的並不僅僅在於具體的經濟上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它傷害的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是社會公平,進而傷害的是政府公信力,這對於國家而言傷害非常大。
再比如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還需要加重處罰,因為這有可能導致進一步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而逃税罪所傷害的法益,是國家税收管理秩序,不是説這個不重要,但與人身權利以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比起來,相信絕大多數人也能認同,至少税收管理秩序受到的傷害應該會較前者輕一點。而且更重要的是,貪污受賄的影響很難彌補,而偷逃税款,確確實實的損害就是税金,如果能夠補足,尤其能夠通過行政處罰解決,非得強行上升到刑事處罰尤其還是自由刑來處罰,可能真的有點“罪責刑不相適應”了。
更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本身就是調整國家,甚至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各地政府為了經濟發展,本身就會在税收政策上做一些激勵措施,以吸引投資拉動經濟。從個體而言,即便再嫉妒別人賺的錢多,誰還不希望自己能夠通過合法的方式減免一點税費呢?這也正是現在税務規劃十分盛行的原因。
在進行税務規劃選擇時,有些行為很難説在彼時就一定是非法的,完全有可能彼時税務機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到一定時候又開始“嚴打”、“運動式執法”了,相信大家在其他領域可能有過同感。
結合以上總總,刑法修正案七對逃税罪第二款的新增,應當是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現狀和需求的。

鄭爽致歉:接受處罰決定,將克服一切困難按時補繳税款、繳納罰款
説回到鄭爽的逃税行為,為什麼大家怨氣這麼大呢?
這恐怕和娛樂圈長久以來的烏煙瘴氣有關,我們聽到過太多“天價片酬”的故事了,1爽/日=208萬元,有網友計算過,普通人的收入介於微爽(10^-6)和豪爽(10^-3)之間。如果按月薪一萬元計算,鄭爽拍一部電視劇,等於一個打工人從五胡亂華時期不吃不喝一直存到現代。儘管國家一再限制明星片酬,但“陰陽合同”依舊屢禁不止。再加上娛樂圈又是各種醜聞不斷,強姦幼女、出軌、參拜靖國神社……難怪吃瓜羣眾忍無可忍。
如今鄭爽已經受到了國家法律懲罰。即便刑法無法處理,我們仍然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刑法是社會治理的一環,而且可能是最後的一環,在本案中,至少還有行政處罰在解決這個問題,而且4倍以及5倍的罰金也基本上是最頂格的處罰結果了。
不僅有税務行政處罰,我們還有其他行政處罰以及行業間規範和自律等等。在鄭爽逃税報道一出,證監會、廣電總局紛紛發聲,對涉案電視劇的北京文化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做出行政處罰並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而《倩女幽魂》不得播出,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等不得邀請鄭爽參與制作節目等等。基本上,鄭爽已經告別大陸演藝界了。
較之兜底的刑事處罰而言,如何完善多元化、多層次的事後處罰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很顯然,現有的行業處罰、税務處罰、行業規範已經走在了這條路上。但更重要的不是事後處罰而是事前規範,如果所有的裁判規範都能成為行為規範,把可能存在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都杜絕在產生之前,應該是社會治理最期待見到的。
隨着2021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的逐漸深入,飯圈亂象被逐漸規範,行業自律也在穩步向好。但這種穩步向好也需要一定的行政以及司法支持,尤其需要系統性的制度構建以及穩定統一的執法標準。
最後一點題外話,《倩女幽魂》的片酬真的能有1.5億嗎?鄭爽為什麼能這麼爽快利落地承諾將拿出2個億來補繳?這些藏在逃税問題之下的問題,可能更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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