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新規:打破非遺傳承人“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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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於9月1日施行,其中最大亮點是打破非遺傳承人“終身制”。對此,光明日報評論稱:“為了“傳承好老祖宗的技藝”,一些非遺傳承人一“鑽”就是幾十年、一守就是一輩子、一干就是幾代人。各級政府部門出面認定並授予傳承者以非遺傳承人資格,給予相應政策扶持,是避免非遺項目“人亡技絕”的政策性安排。”
此前,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8月12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也有提到關於對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和退出機制進行建議。對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項目,探索認定代表性傳承團體(羣體)。《意見》和《條例》有着對於非遺傳承人的共同目標,就是實施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進一步提升傳承人技能藝能。加強傳承梯隊建設,促進傳統傳承方式和現代教育體系相結合,拓寬人才培養渠道,不斷壯大傳承隊伍。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網站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將於9月1日施行,新規會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和法律責任5個方面的工作機制做了明確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據《條例》第23條表示,打破了非遺傳承人“終身制”,內容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公佈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對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團體,對完善我區非遺保護傳承體系與工作機制做了明確規定。
《條例》中規定了非遺傳承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資料、實物;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同時還提出,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要建立自治區、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條例》還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非遺的調查與研究,徵集、收購珍貴資料和實物,搶救瀕危非遺項目,開展非遺傳承和傳播活動,培訓、培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等。
據《條例》稱,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也至關重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
同時,《條例》指出要將非遺保護傳承工作融入國民教育體系。根據《條例》規定,中小學校應當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可以聘請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藝人等擔任兼職教師,組織學生開展非遺教學實踐活動。並且,鼓勵高等院校、中職學校開設非遺專業或課程,建立非遺教學和研究基地,開展非遺專業人才培養等。對於公共文化機構宣傳教育,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可以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區,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
光明日報評論稱,隨着人們對部分非遺項目的喜愛,“非遺傳承人”的頭銜似乎變得越來越“值錢”,對此我們應予以客觀看待。如果“非遺傳承人”既擁有能力,又切實履行傳承責任,在此基礎上獲得合法收益,自然無可非議。隨着保護傳承工作精進,很多非遺項目都可能變成文化市場上的香餑餑;“非遺傳承人”往往需要有默默堅守的精神,但未必一定枯燈冷灶、過得苦哈哈。某種意義上説,“絕活變現”也是一種傳承能力。反之,如果頂着“非遺傳承人”的帽子只顧撈錢、不履行傳幫帶義務,甚至只是浪得虛名、根本不具備“非遺傳承人”的水平能力,那麼其頭銜合法性就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