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4家機構在4城開展養老理財試點,額度均為百億
(觀察者網訊)隨着老齡化的深入發展,社保基金也面臨着較大壓力,政府多次提出要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近日,4家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收到銀保監會授權,分別在武漢、成都、深圳、青島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試點期限1年。試點階段,相關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最高為100億元人民幣。
銀保監會網站9月10日消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部署,中國銀保監會年度工作會議對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改革,穩妥有序推進養老理財試點工作作出統一安排。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是銀行業保險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穩步推進養老金融改革發展的重要舉措。試點工作有利於豐富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供給,培育投資者“長期投資長期收益、價值投資創造價值、審慎投資合理回報”理念,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養老需求。
銀保監會結合國家養老或金融領域改革試點區域,選擇“四地四家機構”進行試點,即工銀理財在武漢和成都、建信理財和招銀理財在深圳、光大理財在青島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試點期限一年。試點階段,單家試點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限制在100億元人民幣以內。
《通知》要求四家試點機構穩妥有序開展試點,做好產品設計、風險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工作,保障養老理財產品穩健運行。同時,堅持正本清源,持續清理名不符實的“養老”字樣理財產品,維護養老金融市場良好秩序。
下一步,銀保監會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將加強對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和經驗總結,為推動理財公司更加深入地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創造良好條件。
四個城市除了深圳外,武漢、成都、青島均已進入了老齡化社會(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超過10%)。根據“七普”數據,武漢市常住人口中,60歲及以上人口212.44萬人,佔比17.23%;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145.62萬人,佔比11.81%。成都全市常住人口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3764069人,佔17.98%,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2851183人,佔13.62%。深圳市60歲及以上人口為940716人,佔5.36%,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565217人,佔3.22%。青島全市人口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2042649人,佔20.28%,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1429813人,佔14.20%。
居民收入方面,綜合四地統計局2020年統計年鑑:2019年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2522.40元;2019年武漢市城鎮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1706.00元,武漢市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776元;2019年成都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587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357元;2019年青島市全體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5452元。
據中國證券報援引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分析稱,理財公司參與養老金投資具有先天優勢。
首先,理財公司母銀行服務大量個人客羣,有遍佈全國的分支機構和成熟的理財顧問隊伍,能夠極大拓寬養老產品的覆蓋面;
其次,經過多年實踐,銀行及理財公司團隊具備宏觀經濟研判與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在債券和非標投資上的長期經驗和風控能力以及甄選與整合各方機構資源的能力,將為養老產品帶來長期穩健收益。對理財公司而言,養老市場的巨大需求將為理財公司帶來長期穩定的資金和客户。
董希淼認為,發展養老理財產品能夠充分發揮銀行理財優勢,健全我國養老第三支柱、完善我國養老保障體系。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95號
湖北、四川、青島、深圳銀保監局,各理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
為進一步發揮理財業務特點和優勢,促進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豐富發展,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養老需求,銀保監會決定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在武漢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和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在青島市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試點階段,單家試點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限制在100億元人民幣以內。
二、試點要求
(一)試點理財公司應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發揮理財業務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優勢,創設符合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週期特點的養老理財產品,推動養老理財業務規範發展,積極拓寬居民財產性收入渠道。
(二)試點理財公司應當建立試點工作領導機制,明確各項職責,加強制度建設,保證必要資源投入,建立與養老理財相適應的治理架構、管理模式、投研能力和考核體系等。
(三)試點理財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理財業務現有制度和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要求,規範設計和發行養老理財產品,做好銷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工作,確保審慎合規展業,守住風險底線。
(四)試點理財公司應當結合試點地區情況,穩妥有序開展試點,健全養老理財產品風險管理機制,實施非母行第三方獨立託管,引導形成長期穩定資金,探索跨週期投資模式,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更好支持經濟社會長期投融資需求。
(五)各理財公司應當規範養老理財產品名稱使用,持續清理名不符實的“養老”字樣理財產品。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配合做好養老理財產品信息登記和清理規範相關工作。
三、監督管理
(一)試點理財公司應當制定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方案,報經銀保監會相關機構監管部門認可後,按照公募理財產品信息登記要求,於銷售前10個工作日,在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產品登記。
(二)試點理財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三)銀保監會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當密切關注業務發展,指導試點理財公司不斷優化養老理財服務形態,及時研究改進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四)銀保監會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當督促理財公司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培育投資者長期價值投資、健康養老投資理念和文化,幫助投資者樹立科學的風險觀和收益觀,對市場形成良好示範和帶動。
(五)銀保監會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當持續加大理財業務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懲處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維護養老金融市場良好秩序。
(六)銀保監會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當做好總結評估,研究複製推廣優秀試點經驗,為推動養老理財常態化運營,規範發展養老金融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