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涉非法集結案宣判,“支聯會”成員何俊仁判監禁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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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據香港“東網”、《星島日報》消息,“支聯會”去年6月舉辦非法集會後,共26名反對派人士分別被票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蔘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4人已認罪判囚。上週四(9日)在香港區域法院,何俊仁等同案另外12名被告均承認觸犯“明知而參與或煽惑他人蔘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今日(15日),香港區域法院法官宣判何俊仁等同案12名被告被判監禁4至10個月不等,其中3人獲准緩刑。

據報道,12名認罪的被告包括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迪及楊森,他們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還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各判監禁10個月;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判監禁8個月,其中張文光及麥獲准緩刑18個月;梁國華判監禁4個月,並準緩刑12個月;何秀蘭、梁國雄、朱凱迪和楊森均被判監禁6個月。
此前,何俊仁、陳皓桓、何秀蘭、梁國雄和楊森已因“818”“831”“101”及“1020”4案被判監禁, 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其中,何俊仁3案共囚18個月、陳皓桓3案共囚18個月、何秀蘭4案共囚14個月、梁國雄4案共囚22個月、楊森3案共囚14個月。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早在上月8月25日,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要求“支聯會”等多個團體不遲於9月7日提供數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但“支聯會”拒絕提交組織相關資料,宣稱不接受警方指控該組織系“外國代理人”的説法,甚至要求警方收回“不合理的指控”。
9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宣佈拘捕7名“支聯會”常委會成員,涉及6男1女,年齡介乎36歲至71歲,他們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7名被捕者中,何俊仁、“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成員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並押後至10月28日再審。
13日,正在收押服刑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發表聲明,宣佈辭任“支聯會”、“華人民主書院”及“維權律師關注組”所有職務,並退出上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