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將試射可覆蓋多箇中國城市的洲際導彈,外交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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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
有記者提問,印度媒體報道説,印度在23日要試射該國國產的“烈火-V”洲際彈道導彈。這個導彈的射程大概是在5000公里,將諸多中國內陸城市納入攻擊範圍,要建立起可信的核威懾力量,請問發言人對此有何回應?

趙立堅表示,維護南亞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符合各方共同利益。中方希望各方為此作出建設性努力。對於印度能否發展可運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安理會第1172號決議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附:第1172(1998)號決議
(1998年6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289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安理會主席1998年5月14日的聲明(S/PRST/1998/12)和1998年5月29日的聲明(S/PRST/1998/17),
重申安理會主席1992年1月31日的聲明(S/23500),其中除其他以外指出,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嚴重關切印度和巴基斯坦先後進行的核試驗對旨在加強全球不擴散核武器制度的國際努力構成的挑戰,並嚴重關切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受到危害,
對南亞核軍備競賽的危險深表關切,並決心防止這種軍備競賽,
重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對全球邁向不擴散核武器和核裁軍努力的關鍵重要性,
回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1995年審議和延期大會通過的《不擴散核武器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和該次會議的圓滿成果,
肯定需要繼續堅決邁向全面實現和有效執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所有規定,並歡迎五個核武器國家決心履行其按照該條約第六條的規定所作有關核裁軍的承諾,
注意到其根據《聯合國憲章》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1. 譴責印度在1998年5月11日和13日和巴基斯坦在1998年5月28日和30日進行的核試驗;
2. 核可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外交部長於1998年6月4日在日內瓦的會議上發表的聯合公報(S/1998/473);
3. 要求印度和巴基斯坦不再進行核試驗,在這方面並呼籲所有國家按照《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規定不進行任何核試爆或其他任何核爆;
4. 促請印度和巴基斯坦作出最大限度的剋制,並防止威脅性的軍事調動、越界侵犯行為、或其他挑釁行為,以便防止局勢惡化;
5. 促請印度和巴基斯坦恢復有關一切未決問題的對話,特別是有關和平與安全方面所有問題的對話,以便去除兩國之間的緊張,並鼓勵兩國針對造成這種緊張關係的根本原因,包括克什米爾問題,尋求彼此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6. 歡迎秘書長為鼓勵印度和巴基斯坦進行對話而作的努力;
7. 呼籲印度和巴基斯坦立即停止其核武器發展方案、不研製武器或部署核武器、停止發展可以運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和停止進一步生產核武器裂變材料、申明其不出口可能有助於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可以運載這些武器的導彈的裝備、材料和技術的政策,並在這方面作出適當的承諾;
8. 鼓勵所有國家防止出口可能以任何方式有助於印度或巴基斯坦的核武器或可以運載這類武器的彈道導彈的發展方案的裝備、材料或技術,並歡迎在這方面已採取和申明的國家政策;
9. 嚴重關切印度和巴基斯坦進行的核試驗對南亞及其他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10.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全面承諾及其關鍵重要性,認為這些條約是不擴散核武器國際制度的基石,是實行核裁軍的根本基礎;
11. 表示深信不擴散核武器國際制度應予保持和鞏固,並回顧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印度或巴基斯坦不能具有核武器國家的地位;
12. 確認印度和巴基斯坦進行的試驗對於不擴散核武器與核裁軍的全球努力構成嚴重威脅;
13. 促請印度和巴基斯坦以及還沒有成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締約國的其他國家立即無條件地加入成為這兩項條約的締約國;
14. 促請印度和巴基斯坦本着積極的精神並根據議定的任務參加日內瓦裁軍會議上就一項禁止生產核武器裂變材料或其他核爆裝置的條約進行的談判,以期早日達成協議;
15. 請秘書長緊急向安理會報告印度和巴基斯坦就執行本決議所採取的步驟;
16. 表示願意進一步考慮如何最好地確保本決議得到執行;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