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是行業問題,靠道德批判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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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關外賣、快遞等平台騎手註冊為個體工商户的媒體報道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部分觀點認為,這是平台在人社部等八部門出台《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56號文)後採取的規避行為,將導致平台與騎手之間的法律關係迴歸民法調整,使得引入“不完全勞動關係”的“勞動三分法”保障機制落空。
實際上,平台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這一做法並非近期剛剛開始。在平台生態系統構建過程中,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的做法一直如影隨形。早在56號文發佈之前,針對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的批評就已經存在,主要指向是平台及其代理商借此規避勞動關係、逃避僱主責任。
這種批評意見有其道理,從已公開的法院判決來看,個別平台或代理商在騎手爭議案件中會以騎手繫個體工商户作為抗辯理由,否定勞動關係,説明這一問題確實存在。但從平台經濟整體來看,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的成因比勞動關係認定更為複雜。
**一方面是交易規則變化會帶來税賦成本變化。**平台與騎手的交易若按勞務所得納税,依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綜合所得税率計算,如月收入在3000至12000元,税率為10%。若騎手註冊為個體工商户,平台與騎手的交易則按經營所得徵收税率,一般按行業從0.1%到1%不等。這種納税差額使得騎手為了拿到更多現金報酬更有意願註冊為個體工商户,而平台及其代理商也藉機宣傳和推行此項做法,遂使之成為平台經濟中的普遍現象。因此,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不是個別平台或代理商是否規範運作或是否有職業操守的問題,而是平台經濟的行業生態問題,僅靠道德批判是不能解決的。
**另一方面是關於個體工商户的認識問題。**有些觀點從“個體工商户”的名稱出發,認為個體户就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不符合騎手體力勞動的狀態。還有觀點認為,個體工商户是由民法規定的,騎手註冊為個體工商户就自動適用民法,排除勞動法或者其他勞動權益保障機制。在筆者看來,應明確個體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種類型。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户是由自然人經過登記程序將法律身份轉變而來的,由此獲得了自然人不享有的權利,如納税優惠。
在平台經濟興起前,個體工商户與勞動權益保障是不相容的,一個人不可能一邊從事個體經營,一邊還在用人單位工作,這也成為了一種“刻板印象”。但是,平台經濟的興起使這二者成為一個硬幣的兩面。騎手註冊為個體工商户使其成為税法上的主體,但其作為自然人仍然有勞動權益保障需求。這種保障需求既可以是專送騎手在勞動關係下應獲得的勞動法保障,也可以是眾包騎手在“勞動三分法”下應獲得的靈活就業保障。歸根到底,騎手應獲得怎樣的勞動權益保障,是看其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何種程度的管理控制。
概括來説,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主要是税法上的效力,是一種税法上的身份,但這種身份並不否定其勞動關係下的勞動者身份或非勞動關係下的類僱員身份,也不否定應有的勞動權益保障機制。“勞動三分法”與税法面對騎手的共同基礎是民法,騎手在民法上的自然人身份,使其能夠在不同法域中形成不同的身份,我們要注意區分不同法域各自的邏輯及效力,切勿交叉混淆。
對於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的規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探索建立適用於靈活就業的個人所得税制。個體工商户經營所得與居民勞務報酬的税率差額是“民事關係—勞動關係”二分法的產物,“勞動三分法”要突破的不僅僅是勞動權益保障制度框架,也有勞動所得納税分類框架。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專項納税制度,是規範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户的治本之策。
其次,強化個體工商户註冊程序管理。從國務院發佈的《個體工商户條例》可以看出,國家對個體工商户持鼓勵、支持態度,基層政府對註冊個體工商户的要求一直比較寬鬆。但是,平台將其作為幫助騎手避税,吸引騎手參與的手段,則背離了個體工商户的定位,相關管理措施應與時俱進。
最後,“勞動三分法”中的類僱員保障機制適用於靈活就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騎手,還有在平台接單從事城市貨運、入户安裝等業務的人員。這些保障對象既可以是一般自然人身份,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户身份。類僱員法正是在民法關於自然人規定的基礎上一層層搭建強制性或引導性勞動保障制度,而形成的一套勞動權益保障體系,不受註冊個體工商户影響。
所以,研究勞動問題,在勞動法之外,還要多些民法和税法的視角。
(作者王天玉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