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銀保監局原副局長李國榮被查原因揭露:利用處置包商銀行之機大肆斂財
9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一體推進 打掉“老鼠” 護住“玉盤”》一文,首次披露四川銀保監局原副局長李國榮2個月前被查的原因——利用包商銀行風險處置權力大肆斂財,“是‘靠接管吃接管’的典型”。

在文章,中紀委提及,近期,多名中央一級金融單位幹部被查處,其中包括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楊百路,交通銀行遼寧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於化源……在查處相關案件的同時,紀檢監察機關督促各職能部門逐案緊盯,積極追繳挽回相關損失,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過嚴查包商銀行系列腐敗案件,推動蒙商銀行清收欠款266億元,收繳違紀款4552萬元。
這裏提到的包商銀行系列腐敗案件,李國榮也涉及其中。今年7月1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國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國家監委、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指定管轄,呼和浩特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當時,有關李國榮違紀違法的具體原因並未披露,而在27日的這篇文章中,中紀委則直指,有的金融監管幹部借參與風險處置工作之機以權謀私,“今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聯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監委查處的四川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國榮便是一個典型”。
中紀委文章進一步披露,據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包商銀行接管組任職以來,李國榮利用風險處置權力大肆斂財,接受私營企業主請託,插手干預被接管銀行機構及關聯銀行機構資金借貸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被監管金融機構貸款發放或展期、貸款利息減免、債務重組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是‘靠接管吃接管’的典型”。
官方簡歷顯示,李國榮,男,漢族,1975年6月生,現年46歲,山西山陰人。199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7月至2000年2月,他在中辦機要交通局辦公室、黨辦人事處工作;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任該局黨辦人事處、辦公室副科長;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該局黨務秘書科科長。
2003年8月,李國榮進入中國銀監會,在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工作。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李國榮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秘書二處(機要室)主任科員;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任秘書二處(機要室)副處長;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秘書一處(值班室)副處長;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秘書一處處長;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秘書處(值班室、機要室)處長;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電子政務處處長。
2016年4月,李國榮離開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調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籌備組成員;2018年11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直至2021年7月此番“落馬”。
值得注意的是,據媒體報道,他曾於2018年3月作為“風險監測組”負責人帶隊進駐成都農商行,此後還在借調到銀保監會城商行部任副主任期間作為包商銀行接管組副組長。當時,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在2019年5月被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接管。接管組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組建,接管組組長為原央行辦公廳主任周學東,接管組副組長即為李國榮。
之後,在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2021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包商銀行破產。與此同時,包商銀行背後的腐敗網絡也被一步步挖出。
今年1月,《中國紀檢監察雜誌》發表《徹查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背後的監管“碩鼠”》一文,提及自2019年11月以來,經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聯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歷時一年,查明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等6名幹部以權謀私、長期包庇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違法經營等問題。文章稱,包商銀行的“隕落”,究其根本在於不法金融集團的持續“掏空”,但監管腐敗也是重要助推因素。
今年5月,中紀委網站發表《嚴查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剷除監管內鬼 守護金融安全》一文,揭露了包商銀行系列監管腐敗案件的更多細節:經查,在不法金融集團和包商銀行有預謀、分層級的拉攏腐蝕下,薛紀寧等人罔顧黨紀國法,私心貪慾橫行,甘於被“圍獵”,主動求“圍獵”,毫無忌憚收受、索要股權、房產、現金和各種貴重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7億餘元。其中,收受包商銀行財物佔到八成以上。貪腐金額巨大,5人均超千萬元,其中薛紀寧受賄超4億元。
“該系列監管腐敗案件是‘關鍵少數’帶頭、班子集體淪陷、職責全面失守的‘窩案’,是金融腐敗與金融風險深度交織的集中體現,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乃至十九大後不知敬畏頂風違紀的腐敗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教訓沉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有關工作人員説。
在文章結尾處,中紀委指出,檢視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根本原因在於該局黨的領導嚴重虛化弱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嚴重失守。薛紀寧等人偏離“監管姓監”定位,靠監管吃監管,給金融安全帶來極大風險隱患,教訓極其慘痛。薛紀寧等人濫權妄為、甘於被“圍獵”,根子還是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
文章強調,治理金融領域腐敗問題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必須更加堅定穩妥、更加精準有效、更加講究方法方式,整改治理的要領是“管住人、看住錢、築牢制度防火牆”,一體推進查案件、挽損失、堵漏洞、防風險、塑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