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審結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免債91.8萬元,高齡債務人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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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走個人破產和解程序,我不可能在有生之年了結債務!”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張某個人破產和解程序,已經76歲高齡的當事人張某激動地説。記者瞭解到,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1日實施以來,首宗審結的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個人破產案件。
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而背上鉅額債務
1999年,債務人張某在擔任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為深圳發展銀行長城支行(現平安銀行深圳長城支行)向該公司出借的183萬元經營性貸款提供擔保。後因該公司經營不善,到期未能還款,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該公司及張某等擔保人對銀行借款本金183萬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執行過程中,張某名下位於福田區的一套房產於2009年被法院拍賣償債;自2019年5月至今,張某每月從社保發放的6000餘元養老金中劃出約4000元清償債務。
時至2021年,一直在苦苦還債的張某已76歲,一人獨居於深圳,且患多種老年基礎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且基本喪失清償能力。《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後,張某便積極聯繫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
達成破產和解免債91.8萬元
“當時老人身體狀況較差,也不會操作電子產品及信息平台,我們立即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跟進和指導其申請個人破產。”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6月7日,張某順利向市中級法院提交了申請材料,經聽證,市中級法院於7月16日裁定受理張某個人破產和解申請,依法指定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
“個人破產製度的目的在於拯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張某的情況是比較典型的。”該案主審法官張睿告訴記者,首先,張某的負債很單純,就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為公司的經營貸款提供擔保而負債,並非因個人消費或不良生活習慣所致;其次,在債務形成後,張某並未選擇逃避,而是主動承擔。
張睿還告訴記者一個張某讓他印象深刻的償債細節。相關執行案件在2019年恢復執行時,張某自己主動向法院彙報其每月有6000餘元社保養老金這一可執行財產線索。“通過這些事實,我們認為張某是符合‘誠實’認定標準的。至於‘不幸’,張某由於20年前一個錯誤的決定,導致老無所依,每月只有2000多元的生活費,一度居無定所,這是大家都不願意見到的。”
鑑於債務人高齡獨居,日常有醫療需求,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債務人實際生活支出為基礎,確定了用於債務人租房、生活、自費醫療等方面的豁免財產,並在此基礎上,達成了債務減免方案:經審核確認,債權額為970379.73元。債務人向本案唯一債權人平安銀行深圳長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19日金融社保卡賬户內餘額及執行期限內除去豁免財產清單範圍內的剩餘財產用於清償債務(預計共支付52102.88元),剩餘未清償的債務予以減免。也就是説,張某履行5.2萬元款項的支付義務後,剩餘91.8萬元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
為個人破產和解審理提供經驗樣本
深圳於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率先補足了市場主體救治的制度空白,在個人層面完善了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機制。條例的亮點之一是設置了高效、便捷、易於啓動的個人破產和解程序。
深圳破產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張某個人破產和解案在法院組織和監督以及管理人的協助下,依法開展了債權申報、財產調查、制定豁免財產清單以及和解協議草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等,程序規範完整,過程公開透明,且具有辦理週期短、和解效率高、和解方式靈活的特點,為個人破產和解案件審理提供了經驗樣本。
此外,該案充分體現了個人破產製度對“誠實而不幸”債務人的解困和救助價值。和解過程中,債務人一度居無定所,仍積極配合調查、申報財產、列席債權人會議、爭取債權人諒解支持,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債務人的還款歷史、財產狀況、償債能力後,同意和解協議草案,不再追索剩餘債務,既體現了個人破產製度對債務人的關懷保障,也為債權人節約了無意義追償的成本。
截至9月30日,市中級法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755件,其中個人破產和解申請47件;正式啓動破產程序17件,其中和解程序7件。
(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