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振華:“數據”成為生產要素是經濟理論重大突破,如何參與分配?
毛振華:
在數據立法方面,中國在世界上走得比較靠前。世界其他國家在數據方面的法律實踐,主要是依據已有一些法律來實施,當然普通法和成文法有很大的差別。
關於數據,我們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在經濟理論上,一個非常重大的話題就是把數據提升為生產要素。當然,這是一個理論上的提法,但在實踐中,這個理論對實踐又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之前,我們討論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這對按勞分配是一個突破,而按勞分配對過去的大鍋飯又是一個突破。後來我們討論哪些可以作為生產要素,因為之前只承認原始經濟學裏面的土地、勞動,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後來才有了資本、技術等要素,現在又提出了數據。特別是把資本和技術放進來,使其能夠合法有序地參與分配,還是經過了很多的討論。
在我國,每次生產要素的增加和變革都是一次思想領域裏的突破。現在,數據作為生產要素放進來了,沒有經過經濟學界的思想討論和辯論,而是直接通過中央的文件和決策,和以前關於市場要素的討論相比是走了捷徑,當然我們是非常擁護的,中央判斷很準。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之後還有很多問題要討論,數據怎麼參與分配,數據在整個經濟運行中貢獻率以及其計算方法;數據生產要素的基礎產權和原始產權的確定;數據產生效益的權利的保護;數據交易時的規則等等。
因此,關於生產要素問題的討論可以進一步深化,這有助於我們在實踐上、立法上能夠進一步完善認識和應用。
第二,數字經濟也有很多説法,我們每個地方都會公佈自己的數字經濟數據。
不僅在數據實踐上,包括關於數字經濟的定義和研究我們也走在了前面。中國現在統計分類標準,這在全世界目前來看也沒有。
我國每年統計數字經濟規模,以及其佔GDP的比重,數據都是很驚人的。很多地方一算就有30%到40%,這個過程是怎麼形成的,它的產業鏈、供應鏈、它所遵循的經濟規律、產業規律又是什麼,這個方面也是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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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於數據技術,我國是走在前面的,數據技術大發展和互聯網發展有必然聯繫。
關於數字技術本身的延展,我國也是走在世界前列,這和互聯網經濟特別是“互聯網+”的發展也有密切的關係。數據技術本身的研究還需要深化,我們現在有了立法,就有了一個數字技術研究的風向標,哪些技術不能隨便去做,就像在醫學領域中涉及到倫理和法律是不能去做的,不是技術達不到而是不能去做。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突破的,數據技術研究也要有相應的認識。
第四,關於數據應用方面還大有探討的空間。數據是資源,原始數據普遍存在現在的社會。數據經過加工、整理後又變成了新的數據和衍生品,這些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怎麼應用,哪些領域的應用是合法合規的,在效率和合法合規之間我們能夠找到什麼樣的規律等都是需要討論的。
第五,在數據的立法和實踐方面,現在已經有了初步的立法,從龐大的數據體量上來看還是初步的,很多需要做補充。
比如,現在的人民銀行有徵信管理辦法,這也是對社會和整個數據生產意義深遠的法規,是我們數據法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個人隱私、對個人數據本身做了很多的界定。
這裏面,從立法實踐來看很多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我們立法的原則是體現發展和安全,但是發展也受到限制,效率優先還是普惠?還是我們講的基礎的權利優先呢?
第二個是隱私權,隱私權最重要法律屬性是產權,是含在你自己的權利之後才有所謂的隱私權。隱私權在我們過去的範圍內是不可以作為商品的,但是裏面還能細分,哪些屬於刑法保護的隱私,哪些屬於道德上的隱私,還要進一步解讀。
過去,身體的隱私信息是高壓線。我去美國最大的諮詢公司,他們跟我們講了潛力,他認為徵信公司中個人信息最有價值的是什麼?就是你的聯絡方法、住址和聯繫電話,那麼這種有商業價值的數據是不是受到法律保護了?把這個數據信息泄露之後,什麼樣的情況下要承擔法律責任,什麼樣的情況下不承擔法律責任。

漫畫:不讓你的數據“裸奔”!我國立法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台信息。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比如我無意中泄露了一個電話號碼和地址,我告訴你他人的電話號碼是多少,是不是就犯法了?或者説我把他人的數據拿來售賣是不是就犯法了,這些都是不一樣的,其中涉及到侵犯隱私權的動因、是否盈利、後果的判斷。
隱私權裏還有一些重要的權利,是不是屬於應該公開的部分。比如隱私擁有者向公眾去獲取某種權利的時候,是不是該提供、讓渡一部分隱私權。
比如你去申請貸款需要向貸款銀行提供財務信息,那麼貸款銀行有沒有權利把你的信息提供給金融系統呢?從司法實踐看,個人的金融信息,特別是負債信息屬於隱私,別人不應該知道。但是,並不是説這個信息被提供給了他人就一定侵犯到你的隱私權。所以説我們在立法和實踐上有很大的空間,數據採集到加工、運用和後續的轉賣、銷售,對於專門運營數據的公司來説,數據在其他很多環節並不是專門作為商品的,要區分運營數據本身的管理。
現在有一些專門以獲取數據為目的的公司,提供一些免費的服務和遊戲,目的是收集用户信息,這種行為應該在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在我國沒有這樣的規定。
這些公司的目的是賣數據,數據收集的目的是賣給別人,涉及到投入的基礎設施成本,這個投入是不是應該得到回報,未必,可能是這個投入本身就有問題。
現在大量的公司在沒有取得獲取許可和監管的情況下,獲取用户的數據信息,本身就面臨了法律的風險。
金融體系的實踐也給我們一些思考,徵信條例規定了什麼樣的機構才能收集信息,什麼樣的機構專門收集信息,都是需要得到許可的,否則就有可能涉及違法。
比如,大健康產業發展中很需要健康醫療的信息,這些數據本身嚴重缺乏立法,人們無所適從,有些需要開發,有些有盲區,限制了它的發展。
所以,在發展、安全、隱私保護的均衡過程中,要有一個動態的調節機制,我贊成這樣一個觀點:這是一個滾動的、可以微調的、不影響創新,同時又是加強最基本保護的機制,這樣才能保護我國的數據產業,我國的信息技術才能夠走在世界的前列,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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