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已婚男追求同事未果將人非法拘禁,為何寫份保證書就能免罰?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一張保證書,等於一條人命。
這個算式,不管在數學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然而,在現實中它卻成立了。
近日,在山東泰安,周女士在單位上班時慘遭追求者劉某數刀砍死。據瞭解,從2018年進入單位開始,周女士便遭遇已有家室的同事劉某的騷擾。2021年3月5日,劉某將周女士從單位宿舍帶走並強行拘禁。劉某在派出所寫下保證書,保證書寫道,“感情不能是一廂情願,我保證以後絕不糾纏”。一個月後,劉某將周女士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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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
有句俗話叫“男人的話能信,母豬都會上樹”。這句話有些絕對、片面和粗糙,但話糙理不糙。事實證明,這份保證書,是劉某寫的“鬼話”,吹的“邪風”。
保證書有用嗎?有用,但得看用在什麼事上。
律師寫合同時經常寫“×××承諾與保證:……”寫這個什麼意思?就是建立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比如,某借條上寫,“×××保證於×年×月×日歸還借款。”這就是給借款人加了一個限期還款的義務。如果借款人做不到,出借人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所以,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保證是有用的。
然而,在劉某這,保證是沒用的。因為我們不能用保證來阻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證不做法律本來就不讓做的事,有什麼意義?這樣的保證有用,那還要法律幹嘛?劉某保證“以後絕不糾纏”。糾纏?非法拘禁、暴力傷害,這已遠遠超出糾纏的範圍了。
這份保證書既不能懲罰劉某保證前實施的犯罪行為,也不能阻止劉某保證後實施的犯罪行為。問題是,沒什麼用的保證書,怎麼就讓警察相信它有用,並輕輕放過了劉某呢?
因為執法失去了法律的邊界感。
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感糾葛”也應被執法者正視
什麼是法律的邊界?
如果保證書可以阻止犯罪,監獄就失去一個重要的功能——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罪犯再次犯罪。所以,監獄的鐵絲網高牆就是一種法律的邊界。遺憾的是,這種法律的邊界並不是在所有時候都有效,甚至有時被倫理、關係和情感模糊了。
中國是一個傳統倫理社會。倫理社會是一種人情化的關係型社會,特別強調“不爭”和“和諧”的社會關係。在倫理社會里,人們的權利意識不容易凸顯出來,甚至有時被忽視。
以此案為例。劉某與周女士是同事,同事關係及情感因素可能影響到人們對二者之間關係的看法,忽略了周女士的人身已因劉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受到嚴重傷害以及劉某與周女士同單位,存在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客觀便利等基本事實,而不願以刑事制裁手段去阻斷劉某的騷擾(在劉某和一些人眼裏可能是“追求”),避免破壞同事之間的“友好”關係,繼續維持表面、虛假的和諧,以致模糊甚至抹去了個體的權利和法律的邊界。
當法律喪失邊界,就像二戰時被德軍突破的馬其諾防線一樣,形同虛設,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未感受到足夠的威懾,可能變本加厲,升級違法犯罪行為,用終極暴力(死亡)撕去温情脈脈的面具。
這份保證書也不是“防火牆”,只是看起來多了一層其實沒有任何保護作用的“保鮮膜”。它保護不了周女士,反而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讓人誤以為劉某已失去了危險性。

如果沒有這份保證書,那麼情況會怎樣呢?
雖然現實世界沒有如果,但為了避免未來更多的悲劇發生,我們現在需要講“如果”。
如果沒有這份“該死”的保證書,依據刑法規定,劉某的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等,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
換言之,劉某會在非法拘禁周女士後被派出所依法拘留進而刑事偵查立案,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會對其犯罪行為作出判決,那麼周女士也許不會死。
犯罪就是犯罪,不因同事關係或追求關係,也不因一紙保證書,就免除犯罪,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這是執法者和司法者應有的邊界感。我們應當認識到,在這種情況下,同情犯罪嫌疑人或息事寧人,實質上是縱容犯罪。
然而,在現實中,這種案件就和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一樣,很難得到執法者的正視和依法處置,往往被當作民事糾紛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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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惡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不制。不要以為這只是男女情感糾葛,不是大惡,是小惡,就不管了。是惡就得制,法律就是以惡制惡。我們應該統一執法和司法尺度,對於涉及情感、家庭因素的犯罪不枉不縱,予以其應有的制裁,守住法律的邊界與底線。
完善、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如果劉某在其騷擾行為還沒有強烈到直接傷害周女士人身的時候就被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那麼也許不會有後面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傷害,更不會有周女士的死亡。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發端於美國。美國各州都有針對家庭暴力方面的成文法律,其中大多是參考1994年全美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委員會的模範家庭暴力法制定的。美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由警察等執法機構負責送達和執行,送達和執行保護令也因此成為美國警察最重要的警務工作之一。
我國台灣地區1998年公佈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採用了“民事保護令”的名稱,由警察機關和法院分類執行,其他機關協助,但與申請人的人身安全相關內容的保護令主要由警察執行。
與我國台灣地區不同的是,美國民事保護令執行的重點不在於被申請人義務的實現,而在於對拒不執行保護令的事後處罰。保護令的跨州執行、對違反保護令的被申請人實施無令狀逮捕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共同構成了美國保護令執行體系的三大支柱。被申請人在外州違反了保護令,被視為是對保護令做出州的違反,依據行為發生地法律施以處罰。警察在保護令有被違反可能時,無需簽發逮捕令狀即可直接逮捕施暴人,即使違反行為並非在警察面前發生。對於違反保令的行為人,以藐視法庭罪進行刑事追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人民法院為主要發出和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組織“協助執行”。但是,在立法和實踐中,我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還存在繼續改善的空間:
一、立法不完善。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較為簡陋,尚未構建完整、健全的執行體系,缺少細化、具體的規定。
二、執行主體分工不明確,職能不健全。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如何分工,缺乏配套的司法、執法資源,存在警力不足,互相推諉等問題。
三、適用範圍可適當擴大。依據《反家庭暴力法》,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對於情侶關係甚至像本案這樣的追求關係的主體並不適用,可能會讓劉某這樣的人成為“漏網之魚”。

資料圖:新華社
建議借鑑域外立法、司法和執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情,我們應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一是繼續完善立法,加強制度化、程序化建設,明確責任主體。
二是明確執行分工,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執行,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組織配合,借鑑疫情社區防控的成功經驗,運用大數據,實行網格化管理。
三是適當擴大適用範圍,提高適用率。將人身安全保護令擴大適用到情侶關係甚至單戀關係,對騷擾者予以制裁,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安全保護意識,使受害人敢於申請,法院敢於作出,公安敢於執行。
10月29日,劉某故意殺人案在法院開庭審理。希望這次審判能給以愛情為名義肆意踐踏法律的惡徒敲響警鐘,給所有人一個應有的警示,樹立法律的應有邊界,推進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的改進和完善,給更多人以温暖和保護。
參考文獻:
季鳳建:《芻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人民司法·應用》2016年10月。
李瀚琰:《論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與中國立法的完善》,《婦女研究論叢》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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