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瑞被指借疫苗搞“霸王條款”:抵押國有企業資產、海外資產……
陈思佳
【文/觀察者網 陳思佳 周弋博】美國的消費者權益倡導組織Public Citizen於10月發佈報告稱,他們獲得的多份泄露且未經修訂的合同表明,輝瑞公司與購買疫苗國家簽訂的合同中包含大量“霸王條款”。
報告共列舉6項輝瑞公司“霸凌”的條款,包括保留讓簽約國家保持沉默的權力、可以阻止簽約國接受其他國家疫苗捐贈、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要求部分國家放棄主權豁免等內容。
Public Citizen稱,輝瑞公司正通用這些條款強迫簽約國保持沉默,“利用權力轉移風險,從而實現利潤最大化”。
對於這一系列指控,業內專家向觀察者網表示,從當前披露的幾項合同內容來看,輝瑞的條款並不存在明顯違反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的內容。例如通過商事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手段這樣的條款,就屬於企業與主權國家訂立合同時對自身權益的合理保障。
但這並不一定代表輝瑞公司的合同就是“平等合理的”。專家表示,對於掌握新冠疫苗這一緊俏商品和渴求疫苗以期恢復正常運轉的國家而言,合同的談判地位本就是不平等的,輝瑞也因此得以在合同中設計各種有利條款。相關簽約國一旦利益受損,將很難通過仲裁程序捍衞權益。
專家表示,輝瑞的行為是在通過合法的手段來謀求利潤最大化,但這也是在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地位及其背後美國政府的霸權優勢來收割相關國家財富,可能損害這些國家的利益。
美媒10月也曾援引分析人士的話指出,輝瑞公司的部分條款在商業活動中其實並不少見,但對於主權資產擔保的要求顯然是“出格”了,在疫情期間還限制疫苗捐贈的要求也不利於抗擊疫情。
六項爭議條款
根據Public Citizen發佈的報告,該組織分別列舉了其認定的6類“輝瑞霸凌條款”。

Public Citizen發佈的輝瑞公司“霸凌條款”報告
第一類為“讓相關國家保持沉默”。輝瑞與巴西政府簽訂的疫苗合同中包含的附加條款,要求巴西政府不得就協議的存在、內容和條款做出任何公開聲明,或在未經輝瑞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公開發表與輝瑞的關係。
類似條款也出現在輝瑞與美國、歐洲委員會的合同中,但這些合同中的保密協議同時約束合同雙方。
第二類為“有權阻止各國接受其他國家捐贈疫苗”。如巴西政府被合同限制接受其他國家捐贈的輝瑞疫苗,也被限制在未經輝瑞許可的情況下從其他國家自行購買輝瑞疫苗。一旦違約,輝瑞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並可同時要求巴西政府支付合同剩餘疫苗劑量的全款。
第三類為“知識產權豁免”,這出現在至少四個國家的合同,他們被要求“賠償、捍衞輝瑞並使輝瑞免受傷害”,使其免受與疫苗知識產權相關的任何和所有訴訟、索賠以及連帶的成本和費用。 Public Citizen聲稱這等同於“知識產權豁免”。
第四類則是“要求仲裁解決糾紛”。在與英國的合同中,因合同履行產生的爭議須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處理。而在與阿爾巴尼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共和國和秘魯的合同中,輝瑞則更進一步,規定一旦雙方發生糾紛,將在國際商會適用紐約州法律,通過保密的仲裁程序而非公開訴訟解決。
在第五項“有權獲得簽約國國有資產”中,輝瑞要求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共和國和秘魯放棄主權豁免,其中包括放棄“預防性扣押其任何資產的豁免權”。這也意味着,輝瑞有權要求這些國家將國有企業資產、海外資產等作為購買疫苗的擔保。
最後,輝瑞還有權在關鍵決策上做決斷,包括調整疫苗交付時間等。這一條款出現在輝瑞與巴西、阿爾巴尼亞和哥倫比亞的合同中。
輝瑞:無意干涉任何國家外交軍事資產
對於這些爭議條款,輝瑞公司也很快做出回應,併為合同內容做出辯護。
據《華盛頓郵報》10月19日報道,輝瑞公司發言人莎倫·卡斯蒂洛(Sharon Castillo)針對Public Citizen的報告回應稱,保密條款是商業合同中的標準條款,“旨在幫助雙方建立互信,並保護談判期間交換的機密商業信息。”
卡斯蒂洛還就主權資產擔保的問題做出回應,稱輝瑞公司“絕無干涉任何國家外交、軍事或文化重要資產的意圖”,“任何相反的説法都是不負責任且具有誤導性的”。
她也借這個機會替輝瑞公司做起了宣傳,稱輝瑞已經承諾採用分級定價的方式為中低收入國家提供優惠價格,“已有9900萬疫苗抵達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國家”。
事實上,輝瑞條款早在今年年初就曾引起過爭議。今年2月,一個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非政府組織“新聞調查局”曾發文稱,他們早些時候與幾個南美國家官員進行了接觸,這幾位“匿名官員”當時披露,輝瑞公司甚至曾要求他們用銀行儲備、軍事基地及大使館建築作為擔保。
該組織稱,有匿名的南美國家官員就批評説,輝瑞的條款已經明顯超出了其他疫苗公司的要求,給相關國家帶來額外的麻煩,迫使他們聘請更多專業律師或通過一些複雜的法律來幫助輝瑞公司“免除責任”,而主權資產擔保這樣的條款更是“不同尋常的極端要求”。
而當時輝瑞公司給出的回應同樣是“公司無意干涉任何國家的外交、軍事或文化重要資產”。
輝瑞的爭議條款符合國際慣例嗎?
Public Citizen組織公佈的這份報告立即引起了國際輿論關注。一些外媒也很快就此事詢問各國專家的看法。《華盛頓郵報》就援引專家的話稱,報告列舉的部分條款在商業活動中很常見,但也存在一些“過於極端”的要求。
報道稱,通過商業仲裁而非公開訴訟解決糾紛、尋求法律保護等做法在類似的交易中不算少見。美國醫療智庫“全球醫療保健創新加速聯盟”主任茱莉亞·巴恩斯-懷斯(Julia Barnes-Weise)表示,製藥公司時常會在合同中加入類似條款。
“製藥公司對於疫苗銷售通常存在一些擔憂,特別是對於一種沒有被批准的疫苗,他們擔心自己可能要為疫苗採購後造成的損害負責。”懷斯説。

《華盛頓郵報》10月報道截圖
澳大利亞廣播公司(ABC)在10月20日的報道中,則援引昆士蘭大學生物技術和製藥專家特倫特·芒羅(Trent Munro)的話解釋了限制疫苗捐贈的條款。芒羅稱,這是為了避免出現影響疫苗效力的問題,“否則即使在公司無法控制分銷的情況下,疫苗出現變質或失效的責任也會歸於公司。”
不過這一條款顯然是將公司利益置於全球抗疫的共同目標之上。日內瓦高級國際關係及發展學院全球衞生中心主任蘇瑞·穆恩(Suerie Moon)批評説,合同讓輝瑞有權阻止疫苗捐贈的條款,“與儘快向需要疫苗的人提供疫苗的目標背道而馳。”
但爭議最大的要求相關國家“放棄主權豁免”的條款,則受到了多數專家的質疑。有美國專家就認為,儘管用資產作為擔保在商業活動中並不少見,但輝瑞要求部分國家“放棄對預防性扣押任何資產的豁免權”的條款過於“出格”。
美國喬治城大學公共衞生法律專家勞倫斯·高斯汀(Lawrence Gostin)告訴《華盛頓郵報》,在與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和多米尼加達成的合同中要求放棄主權豁免的行為,“就像是該公司要求美國把大峽谷作為抵押資產。”
美國《紐約時報》4月也曾發文評價説,相關國家對主權資產作為抵押感到不滿並延緩簽訂協議,“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對於此次曝光的輝瑞公司條款,天津安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睿澤向觀察者網表示,從目前披露的內容看,不存在明顯違反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的內容,例如通過商事仲裁而非公開訴訟程序作為爭議解決手段並不違反國際貿易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企業與主權國家訂立合同時對自身權益的合理保障。
“在一方主體為主權國家時,如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轄原則,通過向受該國有管轄權的國內法院提起訴訟時,極有可能導致因法院受到主權國家的政治影響,進而影響判決公正性。”
但劉睿澤也強調,這並不一定説明輝瑞所起草的合同就是“平等且合理的”,“對於掌握着新冠疫苗這類緊俏商品的輝瑞和渴求疫苗以期恢復國家正常運轉的國家來説,這一合同的談判地位本就是不平等的。也正是如此,輝瑞才得在合同中設計各種對其有利的條款。”

輝瑞疫苗(資料圖) 圖自澎湃影像
另一位國際貿易方面的專家也向觀察者網表示,國際組織在疫苗銷售、捐贈等問題上並沒有相關原則或規定來約束企業行為,被曝光的輝瑞公司條款主要存在的還是公共道德層面的問題,是缺少社會責任感的體現。
不過專家也強調,用主權資產作為擔保雖然也會在一些缺少資金國家的商業活動中出現,但在全球疫情的背景下,輝瑞在疫苗銷售合同中採用類似的條款明顯也有趁火打劫之嫌,是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而損害相關國家的利益。
此外,由於合同本就基於不平等的地位,一旦相關國家因合同導致利益受損,將很難挽回損失。劉睿澤表示,諸如南美國家合同中“主權豁免放棄”條款就可能導致國家的全部資產,特別是位於美國境內的國家資產成為賬款擔保。一旦這些海外資產成為美國法院的執行標的並被以不公允的價格變賣後,相關國家很難在美國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救濟。
“即便從形式上來看,輝瑞並沒有直接通過合同和爭議解決方式直接霸凌拉美國家們,但其恰恰利用着自身的技術優勢,並藉助着美國政府帶來的地緣政治霸權優勢,收割着拉美國家的財富。”劉睿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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