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10萬連帶賠償上億,康美造假案引發A股獨董“辭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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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網財經 朱八八)
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康美藥業案5.2037萬名投資者共判賠約24.59億元。
此外,判決特別明確了各被告尤其是實控人、時任董監高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100%連帶責任的有:實際控制人馬興田、許冬瑾,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邱錫偉,財務總監莊義清,職工監事、副總經理温少生,監事、獨立董事馬煥洲和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正中珠江合夥人、簽字會計師楊文蔚。
在這一判決案件中,最引發關注的,無疑是在這起集體訴訟案的一審判決中,包括5名曾任或在職的獨立董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合計賠償金額最高約3.69億元。
根據判決書,江鎮平、李定安、張弘為兼職的獨立董事,不參與康美藥業日常經營管理,相對過失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10%範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摺合2.459億元),郭崇慧、張平為兼職的獨立董事,過失相對較小,且僅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籤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損失的5%範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摺合1.2295億元)。
這五位獨立董事中,除江鎮平外,其餘4人均為大學教授。每年在康美藥業擔任獨董所獲的酬勞僅十萬元左右。卻因為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件,每人被判上億元的連帶賠償,由此也被部分業內人士笑稱為“最慘獨立董事”。
11月18日晚間約11點時,身兼4家公司獨立董事的劉姝威在朋友圈發佈近500字的感慨。
此前2018年10月16日,市值風雲公開發表文章,質疑康美藥業造假。2021年11月12日,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一審落地後,5名獨立董事被判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約3.68億元,而他們彼時任職時的年薪不過10萬元左右。鉅額數差,引發市場關注。
劉姝威認為:“康美藥業造假手段很容易識別,對於如此明顯的造假行為,並且輿論已經公開質疑,作為康美藥業的獨立董事不應該識別不出來。”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劉姝威表示:“對於康美藥業肆無忌憚的造假行為,作為獨立董事無動於衷,既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嗎?接受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着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麼要擔任獨立董事呢?”
目前,劉姝威擔任萬科A(000002.SZ),格力電器(000651.SZ),中光學(002189.SZ)和柔宇科技(暫未上市)的獨立董事。
隨着康美藥業判決結果的出爐,多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出辭職。
自11月12日以來,陸續有12家上市公司出現獨董辭職的情況,16日當天發佈公告的就有5家公司,其中絕大部分辭職是個人原因,個別是由於任職到期或職務變動。短短8天內,A股4631家上市公司共發佈106份辭職公告,其中,獨立董事辭職公告共有17份。
和去年同期對比來看,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共有11名獨立董事宣佈辭職。

如從2021年11月5日算起,則有23位獨董宣佈辭職。

而2021年10月12日~10月19日,共有15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宣佈辭職。
2021年9月12日~9月19日,共有14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宣佈辭職。
2021年8月12日~8月19日,共有14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宣佈辭職。
2021年7月12日~7月19日,共有9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宣佈辭職。
據統計顯示,2021年獨董辭職人數目前已刷新近年來的新高,達697人。
2018年至2020年,每年獨董辭職人數分別為503人、497人、679人。
按月來看,今年5月、6月曾出現一陣獨董辭職高峯,當月分別有136名、84名獨董辭職。
“兼職獨董”在國內上市公司中是普遍現象。據《2018德勤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調研報告》得到的43 份獨立董事的反饋,其中85%為兼職獨立董事,其本職工作(或離休前工作)主要為會計師、法律、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士、商業人士、高校學者以及企業高管人員。
上述德勤調研還發現,國內獨董投票反對意見的情況較少,無反對意見以及每年 1-2 次反對意見幾乎各佔一半。對於反對意見,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礙於人情,線下多多溝通,落實條件,推遲表決;二是多個獨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個羣體的形式在董事會中發言和溝通。
康美案令市場重新審視獨董制度。實際上,獨董制度是一件“舶來品”,最早發源地在美國,且已經經過了數十年的演進。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傑弗裏戈登的研究顯示,從1950年到2005年,美國大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佔比從20%上升到75%。在此期間,獨立董事認定的標準也越來越嚴格。
這一發展過程受到一系列事件和制度的推動,尤其2002年安然事件爆發,促使紐交所開始啓動關於董事會結構的最新規定,要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要佔多數,同時對於所有董事會成員都要接受獨立性的考察,並在2004年確立了相對穩定的獨立性判斷標準。
中國的獨董制度確立於 2001 年,彼時證監會頒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應設立獨立董事。《意見》強調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還提出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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