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豬大戰”引爭議:獵殺野豬被判刑,農民的莊稼應由誰守護?-王愷雯
【文/觀察者網 王愷雯 編輯/馬雪】
今年,和野豬有關的新聞特別多。
“野豬暢遊南京玄武湖”、“野豬橫渡黃山太平湖”等消息頻頻登上微博熱搜,評論中不乏“二師兄”、“烤乳豬”之類的調侃。但對於不得不和野豬打交道的農民來説,這些事就不那麼有趣了。
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農民有關野豬侵擾問題的投訴明顯高於往年,反映“辛辛苦苦一整年,被野豬一夜毀完”的苦惱。
11月24日,河南南陽一對夫妻因私自獵殺8頭野豬被判刑,他們在庭審中辯稱:“野豬給地裏莊稼糟蹋得非常嚴重,才滅了它。”
上述案件近來引發輿論熱議,網友大多對村民報以同情。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寧寧律師對觀察者網表示,在野豬毀壞農田時,農民不得已對野豬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傷害,只要未超過合理的限度,其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不負刑事責任。
田寧寧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司法審判應考量情理因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體現司法最大的人文關懷。
近期, 一場“野豬之辯”也在香港展開。隨着港府重啓停止多年的捕殺行動,引發動保組織和部分藝人強烈反彈,炒作“與野豬共存”。有港媒評論,所謂“共存”應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人類福祉為前提。那些高呼“共存”的人,是未感受到切膚之痛。
“人獸矛盾”頻發的當下,人類該如何與野生動物和諧共生?復旦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研究員王放認為,談“共生”不能只靠情懷,而是要大量機制去推動,例如補足動物數據,制定更科學的管理方案。而設立完善的補償制度,也有助於提高村民對“肇事”動物的容忍度,減少衝突。

11月17日,安徽宣城,4只大野豬領30只小豬崽排隊過馬路

野豬在香港地鐵車廂奔跑,圖自港媒
“剛種下的糧食,一夜被拱完”
“農民種的玉米、小麥、土豆,大部分被成羣野豬糟害,玉米還青嫩(的時候)就像和野豬搶一樣,提前收回去。豬羣繁殖能力強、沒有天敵……農民苦不堪言,束手無策,整夜睡不成覺,拿着錄音喇叭驅趕。”
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一名來自甘肅隴南文縣的村民寫道。
另一名來自湖北十堰竹山縣的村民説:“近幾年我縣野豬氾濫,山區種植的玉米、紅薯等被野豬糟蹋得很嚴重,直接影響農民的種地熱情,近日多地農民反映,剛種下的小麥、油菜被野豬一夜拱完。”

甘肅隴南某村民某村村民反映自家玉米地被野豬毀壞 圖源:人民網“領導留言板”
今年,全國各地有關野豬侵擾問題的投訴明顯高於往年。投訴人的語氣中除了憤怒,還透着無奈。
廣西南寧的一位村民説:“現在野豬是國家保護動物,但是野豬不斷糟蹋我們村民的莊稼,我們無能為力,遠看它吃我們的玉米卻不能做什麼。”



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有關野豬毀田的投訴
除了毀壞農作物,野豬傷人和野豬進城也在多地發生。

一頭野豬闖入南京城區

今年8月,民警將一頭闖入黑河市鬧市區的野豬當場擊斃 圖源:IC Photo

今年10月,湖北十堰69歲老人詹桂珍遭野豬撕咬,全身多處受傷骨折
野豬屬於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是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具有“春拱種、夏毀苗、秋啃果”等致害特點。野豬也是地球上最多產的大型哺乳動物,一年能生1-2胎,一胎可產4-12只幼崽。
國家林草局介紹,近年來,隨着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系列工程實施,野生動物棲息地生境質量持續改善,野豬等野生動物種羣不斷增長、覓食等活動範圍擴大,導致致害事件日漸頻繁,已成為致害範圍最廣、造成損失最嚴重的野生動物。
獵殺野豬案的“情與法”
頻繁出沒的野豬對農作物造成了損失,甚至威脅到人身安全,是否能私自藉助工具隨意捕殺?
根據現有的法律,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國,野豬雖然不屬於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但早在2000年就已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私自捕殺是違法行為。
近年來,全國多地都有因私自獵殺野豬而被判刑的案例。
四川巴中67歲的吳婆婆,因野豬屢屢糟蹋莊稼,電死3頭野豬並售賣。2020年3月,吳婆婆因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服刑期滿之後,她仍在山上搭棚驅趕野豬。
四川廣元旺蒼縣村民劉某某,養了3條獵狗用於驅趕野豬,但獵狗卻咬死了多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斑羚。
2020年年底,法院判決劉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賠償因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生態資源損失費20萬元。如今,正在緩刑期的劉某某,只能靠點火堆驅趕野豬。
今年11月24日,河南淅川一對夫婦因在3個月內獵殺至少8頭野豬,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兩人辯稱,莊稼被野豬糟蹋嚴重,麥子損失30多畝,70多畝玉米也被吃得絕收。

11月24日,淅川縣人民法院環資審判團隊就上述非法狩獵案巡迴開庭審理 圖源:淅川縣法院微信公眾號
淅川縣全境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電網為禁用捕獵械具。淅川縣法院院長王建軍表示,野生動物受到法律保護,私自捕獵必然會觸犯法律,捕獵行為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野生動物未經檢驗檢疫,食用或售賣過程中極有可能感染疾病,給自己和其他羣眾造成損害。
農民辛苦耕作,成果卻被野豬輕而易舉地掠奪,蒙受巨大損失;想要反抗,卻又面臨觸犯法律的風險。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寧寧律師11月29日對觀察者網表示,針對野豬氾濫給生產生活帶來的嚴重影響,比較合適的做法是農民向當地的村委會或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反映受災情況,由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調控,在不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前提下,對野豬進行適當獵捕。

11月6日,四川省通江縣一次野豬獵捕行動中捕獲的野豬
那麼,村民出於守護莊稼而私自獵殺野豬是否屬於“緊急避險”?
田寧寧律師以吳婆婆一案為例指出,如若驅趕野豬仍然無法有效阻止野豬毀壞農田,在野豬毀壞農田時,老婦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使用其他方式狩獵或者對野豬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傷害,只要未超過合理的限度,老婦人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不過,構成“緊急避險”須符合法定條件,其中包括“避險時間”,即“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田寧寧律師強調,司法實踐不僅需要對法律的嚴格執行,還需要對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與情理相統一,這樣才能實現個案處理的最佳效果,才能讓羣眾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中國法治是良法之治則本應含有情理之內容,但對情理過度關注又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如何處理好兩者的矛盾成為現代法治建設的重要問題。”田寧寧律師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司法審判應考量情理因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體現司法最大的人文關懷。
獵捕之困,也是治理之困
今年以來,國家林草局對野豬等野生動物致害問題開展專題調研,並對全國31個省(區、市)野豬等野生動物致害情況全面摸底調查。在此基礎上,先後兩次下發專門通知,在福建、江西等14省份啓動防控野豬危害綜合試點,研究擬定技術措施,指導各地開展種羣調控、主動預防、補償等工作。
目前,全國多地已對野豬下達“通緝令”:
陝西省林業局7月發佈通告,將野豬禁獵期由8個月縮短到2個月;四川省通江縣出台方案,計劃今年全縣捕殺750頭野豬;河南信陽商城縣獲准獵捕野豬1500頭;安徽金寨縣則組成了由當地村民組建的20人狩獵隊,計劃在明年1月31日前,完成目標200頭限額的野豬獵捕……

11月6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至誠鎮元山子村,野豬捕殺專業隊隊員根據獵狗定位器進行搜山 圖源:IC Photo
可即使有了獵捕限額,捕殺一頭野豬的難度也相當高。
野豬性情兇猛,成年野豬的體重可達200公斤,體長可達2米,擁有厚重而粗糙的長毛,雄豬還長有獠牙;而各地也往往缺乏專業捕獵隊伍,或是受制於捕獵方式以及持槍證的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禁止非法獵捕、殺害。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心主任李斌日前表示,野豬屬於兇猛性的動物,在國家禁止使用獸夾、電擊等方式捕獵的前提下,當地大多數採取獵狗圍獵的方式捕殺野豬,但這種方式既原始還危險,效率也不高。
李斌説,通過前期試點來看,只有獵槍捕殺效果最佳,“但目前最難的是,在我們通江縣當地,沒有一支持槍的專業隊伍,加之有經驗的獵捕人員較少,他們大多數年齡也都在六七十歲以上,所以今年我們的試點鄉鎮也聘請了四川唯一有資質的專業獵捕隊伍過來支援我們。”
聘請專業隊伍,也面臨着高昂的成本問題。
11月6日,江油捕獵救助中心出動2車、4人、4把槍和獵狗,在通江縣進行了一場圍捕,兩天半時間獵殺了8頭野豬,但也犧牲了兩條獵狗,損失3萬多元;對於捕殺的野豬,通江縣是按照每頭2000元的標準,支付包乾費用。

2021年11月6日,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至誠鎮元山子村,野豬捕殺專業隊隊員在給獵狗安裝定位器 圖源:IC Photo
江油捕獵救助中心負責人成濤此前介紹,他的團隊裝備精良,隊員身經百戰,有60多隻從涼山州和國外引進的獵犬。但即便如此,11月11日,一隻剛從國外進口、價值高達6萬元的獵犬在捕獵行動中不幸陣亡。
李斌還指出,國家對槍支管理很嚴格,槍支申請下來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觀察者網查詢各地有關野豬毀田的投訴時發現,近幾年,不少地區都出現了因獵槍未發放,導致捕獵工作無法開展的情況。
10月25日,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自然資源局在給網民的回覆中提到,2007年以來,上杭縣組建了8支護農獵捕隊,目前人數已從54人降至約30人,且大部分隊員的持槍證已過期。近年來,公安部門加強獵槍彈具管理,該縣8支護農獵捕隊無法領用獵槍彈具,2019年以來未再開展野豬護農獵捕活動。
江西瑞昌市委辦公室10月21日回覆網民投訴時指出,2020-2021年度省林業局批覆同意瑞昌市野豬獵捕限額400頭,狩獵證已發放至護農狩獵隊員,但因狩獵槍支未發放,獵捕工作未開展,目前正與九江市公安局溝通協調。
田寧寧律師指出,為減少“人豬衝突”,避免農民因私自捕獵野豬觸犯法律,國家有關部門除了實施野豬防控獵捕方案外,也可以開展野生動物致害政府救助責任保險,採用經濟手段,通過保險方式轉移風險。“這不僅是針對野豬傷害人員和莊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野生動物,整體的覆蓋範圍較廣,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
據國家林草局,目前,全國已有9個省出台了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觀察者網注意到,一些地方正推行野生動物致害保險。例如陝西漢中佛坪縣林業局此前就聯合人保財險佛坪支公司,率先在全市範圍內出台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實施辦法。今年已賠付林農損失120餘起,共15萬餘元。
四川平山縣引進了野生動物致害保險制度。11月8日,屏山縣舉行了該保險首批理賠儀式,向18户村民發放了2萬餘元賠償金。
但很多地方存在補償機制不完善、宣傳不到位的情況,不少農民也反映農作物被野豬毀壞後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而目前農村中老年人佔了相當大比例,如何向他們科普政策、法規,也是各級政府部門應該重視的問題。
11月22日,國家林草局一連公佈了四份關於應對野豬危害的人大代表建議覆文。有關覆文提及,中央財政非常重視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問題。國家林草局將進一步指導和督促各地儘快出台相關補償辦法。同時,將結合相關建議,在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時,積極推動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範圍擴大到“三有”動物。
香港:從“絕育****放回”到“人道毀滅”
在內地多省為野豬毀田傷人問題大傷腦筋之際,一場“野豬之辯”也在香港地區展開。
11月12日,港府宣佈重啓停止多年的捕殺行動,定期捕捉市區出沒的野豬並將其人道毀滅。此舉引發動保組織和部分藝人的強烈反彈,炒作“與野豬共存”,甚至有亂港分子以所謂“野豬精神”自況。

11月初,香港一名輔警被野豬襲擊撕咬
多年來,在如何處理野豬的問題上,港府的態度經歷了從“捕殺”到“絕育放歸”再到“捕殺”的過程。
迴歸之前,香港成立了兩支野豬狩獵隊,當漁護署收到市民投訴,確定有野豬造成持續破壞或威脅時,就會通知狩獵隊出動射殺成年野豬。
2017年,特區政府開始推行更為人道的“捕捉、避孕針/絕育、放回”模式,而兩支狩獵隊也因特別許可證不獲續期,在2019年正式解散,獵槍交還警方。
與此同時,有記錄的野豬傷人事件也在上升。
據漁護署數據,2011年至2021年11月26日,香港的野豬傷人案共有42起,其中86%(36起)發生在2018年之後。今年以來記錄在案的野豬傷人案有17起,其中,僅11月就發生6其起。此外,有關野豬滋擾的投訴,也從過去的每年數百起,上升至2019年以來的每年逾千起。

近年來香港野豬傷人個案 圖源:香港特區漁護署
漁護署署長梁肇輝坦言,過去數年在管理野豬方面“成效真的不太理想”,採取的絕育措施也遠遠追不上野豬的繁殖速度。
港府的行動引發部分動物保護組織和藝人不滿,連日來,他們無視香港市民被野豬侵擾、襲擊,不斷炒作“與野豬共存”話題。一些動保組織則在網上發起聯署,試圖讓港府撤回捕殺令。
《大公報》評論稱,所謂“與野豬共存”的主張,應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人類福祉為前提,那些高呼“共存”的人,是未感受到切膚之痛。
香港鄉郊基金主席、香港天文台前台長林超英11月23日受訪時表示,山中太多野豬對人類及樹木等生態造成災難性影響,罪魁禍首是屢勸不改的飼餵野豬的市民,讓野豬不斷闖進鬧市區,危及市民生命,“這種情況下,人類有權自衞。”
林超英認為,特區政府有理由重啓野豬狩獵隊,並建議可以將野豬送往海外願意接收的國家。
事實上,捕殺已經成為全球多國政府調控野豬種羣最常用的手段。
意大利羅馬及其周邊地區有超過5000只野豬,它們經常出沒於市內公園。2019年,羅馬及拉齊奧大區政府批准於城市內的公園設置籠子捕捉野豬,並建議每年至少撲殺1000只野豬以控制數量。
美國多個州甚至鼓勵民眾獵殺野豬。得克薩斯州流行“直升機打野豬”,獵人乘坐直升機將成羣的野豬驅趕到空曠處,再逐一射殺;田納西州則允許土地所有者捕殺侵入其領地的野豬,但必須每年上報殺死野豬的數量和方式。

美國得州一狩獵組織利用直升機捕殺野豬
“人類與野生動物共生,不能只靠情懷”
近年來,我國生態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被提到一個新高度,並取得了豐碩成果,生態環境明顯改善,一些數十年前還很少見的野生動物又回到了鄉村乃至城市。
在欣喜之餘,也面臨新的挑戰。“人獸矛盾”頻繁出現的當下,如何與動物、尤其是與行為更不受控的野生動物和諧共生,仍需要不斷探索。
在復旦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研究員王放看來,“共生”需要大量的機制去推動。
王放11月27日對觀察者網表示,首先,我們至少要搞清楚這些野生動物生存活動的規律是什麼,它們的種羣如何增長,受什麼因素調控,評估它們對人類生活有何影響,才能去制定更科學的管理方案。
此外,還要有更完善的政策去保障。他以西雙版納象羣為例,“當地人對大象保持着高度容忍,這也跟當地已經建立10多年的生態補償和商業保險有關,在大象肇事的時候,村民可以獲得對受損莊家的補償。如果野豬肇事,村民也能迅速得到當地政府或是保險公司的補償,就會減少人獸衝突,共存也會容易一些。”
“我們不能只憑感情,只靠情懷去談人類和野生動物共生。”王放説。
談及我國部分地區野豬出沒頻率增高,王放認為,這並不意味着全國範圍的野豬都已經到了“氾濫成災”的地步,儘管出現零星種羣數量過多、需要調控的情況,但野豬整體而言還沒有到變成“害獸”,要去全面控制數量的階段。
王放對觀察者網表示,其實野豬對土壤,對森林更新,乃至整個生態系統都有非常積極的作用,包括對和它一起分佈的野生動物,很多時候積極作用要超過負面作用。
而部分地區野豬種羣擴大,也不能完全等同於生態環境變好。王放説,對野豬而言,最好的環境應該是有一個健康的生態系統,“如果這個生態系統裏沒有了虎、豹、豺這些捕食者,野豬其實也在經歷‘被動的種羣爆發’,會造成它們體質、整個生理的退化。一個沒有捕食者的世界,從長遠看對野豬來説也是一種傷害。”
王放認為,要解決野豬的問題,首先需要補足數據,搞清楚究竟有多少野豬,它們分佈的情況又是什麼樣的,在此基礎上,如果有需要緊急處置的地方,由政府組織小規模狩獵隊進行獵捕可能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不過他指出,這並非長遠的管理方案,“我們還需要摸索出能夠更大規模控制、更行之有效的辦法,來預備未來可能產生的改變。”
從長遠來看,重新引入野豬的捕食者,恢復生態系統的完整性,才是根本的調控方案。但引入野豬的天敵也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王放提醒,對待野生動物,沒有辦法給出一個一勞永逸的方案,管理方式會隨着檢測到的數據和情況不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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