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億鋰電實控人“賣出”點成“買入”,減持計劃被終止
周毅

【文/觀網財經 王木巨】
鋰電池巨頭、深交所上市公司億緯鋰能(300014)實控人駱錦紅12月6日在實施減持過程中,因誤操作“買入”公司股票2萬股,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
今年滬深兩市短線交易頻發,已經超過245例。即使“誤操作”,也值得關注。

截至7日收盤,報收134.96元,億緯鋰能總市值2562億元 wind截圖
交易軟件刷新延時**,****“賣出”變“買入”**
官網資料顯示,億緯鋰能成立於2001年,於2009年在深圳創業板首批上市。作為鋰電池平台公司,其產品廣泛應用於物聯網和能源互聯網領域。
根據該公司公告,12月6日,公司實控人駱錦紅按照預先披露的減持計劃,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約51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269%。在減持過程中,因交易軟件刷新延時,界面切換錯誤,以致將“賣出”誤操作為“買入”,錯誤買入公司股份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1%。
交易基本情況 公告截圖,下同
駱錦紅減持前後股份持有情況
億緯鋰能公告指出:該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其所得收益11600元將全數上繳公司。
何為短線交易?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直觀來説:短線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體在法定期間內,對公司上市股票買入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入,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早在2020年11月4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就曾指出:從《證券法》的規定及相關監管實踐來看,對短線交易進行規制的主要目的在於,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避免特定公司內部主體利用信息優勢,來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今年短線交易頻發,“誤操作”也需關注
檢索A股市場,幾乎每天都有公司在發佈與短線交易有關的通告。
wind截圖
東方財富Choice數據顯示,截至11月28日,今年滬深兩市中有245家上市公司發佈重要股東及其親屬短線交易相關公告。其中,175家上市公司短線交易的行為人為董監高親屬,佔比高達佔比71%。其中不乏有人解釋為:交易軟件刷新延時,界面切換錯誤。
“失誤操作”,駱錦紅不是孤例。
僅僅是本月以來,就有另外兩起短線交易與誤操作有關:一起是駱駝股份(601311 )實際控制人親屬;一起是桃李麪包(603866)控股股東。
據《證券日報》報道,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雖然短線交易行為人通常解釋原因是‘誤操作’,但實際上,監管部門和中小投資者更需要關注的是,這是否還涉嫌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違規等違法行為。”
對於此次“烏龍”,億緯鋰能公告表示:“上述違規行為系駱錦紅女士操作失誤造成,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駱錦紅女士此次誤操作不具有短線交易的主觀故意……並將自覺遵守《證券法》關於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在上述短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買賣公司股票,提前終止本次減持計劃。”
要盯防違規短線交易“烏龍指”
短線交易破壞資本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證券法》所禁止。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主觀故意舉證困難、作案動機判定難度大等因素,讓“誤操作”依然頻發。《經濟日報》在12月6日的文章中指出,要盯防違規短線交易“烏龍指”:
公司治理無小事,“手滑”不應成為短線交易的理由,上市公司還需通過明確規則給關鍵少數劃定行為邊界。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問責機制,以制度的硬性約束防範“董監高”短線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另一方面,要加大守法合規宣傳教育,督促“董監高”學法知法,並對家屬履行監督教育義務,提醒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審慎操作,防止無知違法等行為發生。
對監管部門來説,則需進一步細化量刑標準。短線交易主觀故意舉證困難、作案動機判定難度較大,這讓不少人心生僥倖,認為就算是內幕交易了,也難以被監管部門發現。要完全杜絕此類行為,還需從當事人身份、交易規模、交易時間等方面進一步作出處罰認定,明確越界後果,以提升監管威懾力,讓鋌而走險者難逃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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