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客户考研被抓,中信證券95後員工遭起訴
周毅

【文/觀察者網 王木巨】因為是投行新人、銷售業績不好,面對客户“用替考換業績”的承諾,一位95後研究生畢業的中信證券員工動了心。可能是由於長相差異過於明顯,這位高材生在考場裏被現場發現並抓獲,遭到起訴。
投行已經卷成這樣了?
12309中國檢察網日前公佈的一份起訴書,披露了這樣一則荒誕故事:
研究生畢業的李某某,就職於中信證券公司大連分公司。因為是證券行業新人,李某某客户少、銷售業績不佳。人艱不拆,這一個職場痛點很快被人“拿捏”了。
本科學歷的興某某,報考了當年12月的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興某某害怕自己考試過不了,便找到李某某這位96年出生的高材生,要求他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興某某瞭解到李某某的工作現狀,便承諾:如果你同意代替我參加研究生考試,我就給你拉客户、買證券。年底銷售業績這不就提上去了?李某某答應了。
帶着這份“包票”,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興某某進入考場,當場被考務室監考老師發現,並帶至淩河分局派出所。經民警核實,替考一事屬實,李某某被當場抓獲。
過完元旦,讓人幫自己替考的興某某終於坐不住了。2021年1月15日,他投案自首。
面對指控,二人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這件事曝光後,不少網友感嘆:留住客户不容易啊,這都捲成啥樣了。

卷歸卷,鬧歸鬧,可不敢跟法律開玩笑。
在起訴書中,錦州市淩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興某某、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興某某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興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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