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一樓盤降價已被要求回收房源,官方:房開違反《價格法》
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12月8日消息,針對網民反映瀋陽祥聯·大河原著開發商降價賣房的留言,瀋陽市沈北新區委書記8日回覆稱,房產局工作人員已告知開發商禁止低於備案價大幅降價銷售。
沈北新區委書記10月26日在另一則回覆中,則已要求樓盤中海望京府開發商,停止低於備案價銷售行為,對已經低於備案件銷售的房源予以回收。
瀋陽市去年9月發佈的“沈八條”規定,對無正當理由導致價格出現較大變化的項目,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該項目網籤系統,改正後予以恢復。
瀋陽市房產局今年11月24日在回覆網民時表示,開發企業不按照指導價格銷售房屋,實際上是違反了《價格法》以及國家關於“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不過,只暫停開發企業網籤備案,並未充分發揮行政效能,看似制約開發企業,實際上對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負面影響,只會進一步延長購房人備案時間,甚至引起更大規模的訴訪。
市民:政府文件規定,下浮不得超過5%
網民12月5日在人民網向遼寧瀋陽沈北新區委書記留言稱,我是購買祥聯·大河原著洋房的業主,當時購房價是每平9600元,現在剛下房,開發商降價,洋房8700元每平,遠遠低於房產局標定不能低於的5%標準,請求按照如今的價格給予補償,或者退房,購房產生的契税和利息由開發商承擔。
瀋陽市沈北新區委書記12月8日回覆稱,留言已收悉,沈北新區區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瞭解。經房產局工作人員與開發商聯繫,已告知開發商禁止低於備案價大幅降價銷售,企業銷售中的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企業銷售行為,必須符合行業銷售規定。
另有網民11月14日投訴沈北新區龍湖恆聯桃李芳華洋房降價,稱購房價每平不到13000元,現在過了五個月就惡意降價,高層8000元每平,洋房1萬元每平,遠遠低於房產局標定不能低於的5%標準。對此,沈北新區委書記11月16日作出回覆,內容與上述12月8日的回覆相同。
此前,沈北新區已要求一家開發商對低於備案件銷售的房源予以回收。
有網民10月20日在人民網投訴稱,其2020年購買中海望京府房產,2021年10月開發商無故降價,從原來的1.2萬元起售降至1萬元,最低9000元,這低於政府指導文件下浮的5%標準,已經下浮17%,購房差價損失36萬,相當於其個人6年收入還得不吃不喝。
對此,沈北新區委書記10月26日回覆稱,由信訪局牽頭會同房產局、市場局對中海望京府低於備案價銷售的情況進行了處理,現已要求企業:停止低於備案價銷售行為,對已經低於備案件銷售的房源予以回收。
上述市民投訴中提到的降價不能超過5%的標準,出自什麼地方?
瀋陽市蘇家屯區政府9月23日在瀋陽市政府網站“市長信箱”回覆市民投訴“華潤靜安府樓盤惡意降價”時提到:按照瀋陽市出台的“沈八條”規定,商品房在銷售時要在備案價格的合理區間內進行銷售,超出備案價格的合理區間,將不予以備案,因此低價購房者超出備案價合理區間的是不能進行備案的。同時,市、區兩級房產部門已對“靜安府”特價銷售行為緊急叫停,現已恢復正常銷售。
不過,瀋陽市蘇家屯區政府提到的“沈八條”,並未具體規定降價幅度5%的問題。2020年9月6日,瀋陽市房產局聯合八部門共同簽發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沈房發〔2020〕14號,簡稱“沈八條”)只是提到,以項目為單位,實時監測商品住房銷售價格運行情況,項目價格變化較大的,及時約談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人,要求企業説明原因。對無正當理由導致價格出現較大變化的項目,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該項目網籤系統,改正後予以恢復。
澎湃新聞注意到,瀋陽市政府辦公廳2017年8月7日作出的《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提到,對本通知發佈後新申請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一房一價制度申報房源價格,6個月內不得調整申報價格,6個月後可申請下調申報價格;備案價格不得超過申報價格且下浮不得超過5%,對備案價格不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不予辦理商品房合同網籤備案。
市房產局:不按指導價銷售,違反《價格法》
相比於沈北新區和蘇家屯區對於開發商降價行為的回覆措施,瀋陽市房產局相對緩和。
瀋陽市房產局11月24日在人民網回覆網民關於“渾南區榮盛華府通過中介變相降價銷售,原價1.3萬每平,部分房源變相降價為每平1.05萬元左右”的留言稱,我局已約談榮盛華府項目負責人,該公司表示,由於項目拖欠施工款及農民工工資,加上近期房地產市場下行,公司回款困難,因此確實存在大幅降價銷售情況。鑑於目前瀋陽市房地產市場下行,臨近年底各開發公司面臨支付施工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等實際問題,我局要求開發商在自身積極尋求解決資金問題的基礎上,控制銷售節奏和降價幅度,儘可能考慮老業主的利益和情緒。
11月24日當天,瀋陽市房產局在人民網回覆另外一位網民關於“榮盛華府從2020年10月每平1.35萬元降價至2021年7月每平1萬元,損失35萬相當於7年收入”的投訴時也表示,我局已約談榮盛華府項目負責人,該公司表示,由於市場下行,近期將一些特殊樓層作為工程抵賬房出售。
瀋陽市房產局對這位網民表示,您主要反映開發企業未按政府備案價格銷售商品房的一類問題,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沈房發〔2020〕14號)第七條規定:以項目為單位,實時監測商品住房銷售價格運行情況,項目價格變化較大的,及時約談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人,要求企業説明原因。對無正當理由導致價格出現較大變化的項目,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該項目網籤系統,改正後予以恢復。我們認為開發企業不按照指導價格銷售房屋,實際上是違反了《價格法》以及國家關於“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
不過,瀋陽市房產局在回覆中表示,只暫停開發企業網籤備案,並未充分發揮行政效能,看似制約開發企業,實際上對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負面影響,未解決實際問題,只會進一步延長購房人備案時間,開發企業也會以無法備案為由推脱責任,甚至引起更大規模的訴訪。
瀋陽市房產局最後表示,下一步,我局將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切實防止再次發生類似行為,進一步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