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時刺死醉酒丈夫,法院:故意傷害罪,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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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的廣東汕頭女子許某琴因長期遭遇家暴,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未能判離,之後她再次遭遇丈夫家暴。
2020年6月15日這一天,丈夫鄭某松喝酒後闖入許某琴的房間,掐住了許某琴的脖子,並毆打其頭部,許某琴父親趕到後也被毆打,後鄭某松再次對許某琴施暴,許某琴用保温瓶、剪刀對抗,雙方在推搡過程中倒地, 鄭某松再次掐住了許某琴脖子,許某琴用手中一把剪刀刺中了鄭某松的胸部導致其死亡。
許某琴之後被警方帶走並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
12月9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該案近日在汕頭潮南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判決, 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於許某琴在丈夫掐脖的情況下刺死對方的行為,法院認定為“防衞過當”。
這一案件判決引發爭議, 多位律師學者表示,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許某琴使用剪刀時不法侵害“掐脖”正在發生,其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為“正當防衞”。 一般家暴情形下與一般情形並無實質區別,在2020年《兩高一部正當防衞指導意見》出台前,就已經出台《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專門對該領域的正當防衞進行過專門規定, 在家暴情形下更應從保護婦女角度予以適用。
曾給許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廣東誠公(汕頭)律師事務所一位工作人員稱,許某琴長期遭受家暴,但在當地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無論是否遭遇家暴。而此案就發生在許某琴第二次進行離婚訴訟期間。廣東汕頭潮南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需要了解相關情況後再回復。
女子起訴離婚遭駁回
丈夫家暴行為並沒有停止
許某琴今年45歲,是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人。因忍受不了丈夫鄭某松長期家暴,在2019年5月8日向轄區的潮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糾紛訴訟。
但同年7月29日,法院判決不準兩人離婚,並駁回她的其他訴訟請求。後許某琴與鄭某松分房睡覺。
但鄭某松的家暴行為並沒有停止,直至2020年6月15日悲劇發生:當日鄭某松再次對許某琴實施家暴,掐住她的脖子,許某琴持一把剪刀將其刺死。
2020年6月16日,許某琴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同月30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2021年9月23日潮南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潮南區人民法院在28日立案,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12月9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潮南區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了判決。
法院認定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丈夫掐脖直到被刺後才停手
法院: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衞過當
瀟湘晨報記者掌握的判決書載明,2020年6月15日23時許,被害人鄭某松酒後闖入被告人許某琴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覺的許某琴的頸部,許某琴起身反抗遭到鄭某松毆打後逃出卧室,許某琴的父親許某強聽見吵鬧聲趕到現場勸架時被鄭某松持鋁盆打傷。
許某琴叫鄭某松不要影響孩子休息後返回卧室,鄭某松持鋁盆再次闖入卧室砸打許某琴的頭部,許某琴先後拿保温瓶、剪刀對抗,雙方在推搡過程中一起摔倒在地上,鄭某松倒地後再次用手掐住許某琴的頸部,許某琴遂持剪刀捅刺鄭某松的胸部等處至鄭某鬆鬆開手才停止。
爾後,許某琴打電話報警,民警到場後將她帶回審查。歸案後,許某琴如實交代了故意傷害的事實。
案後,許某琴一方多次向鄭某松的親屬賠禮道歉,並取得其諒解。
經鑑定,鄭某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處鋭器刺創致右肺多處破裂、血氣胸形成繼發失血性休克死亡。許某琴的面部、頸部、雙上肢及腹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在庭審中,被告人許某琴的辯護人,廣東誠公(汕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偉提出,被害人鄭某松對該案的發生存在過錯,許某琴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案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請求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021年9月18日,許某琴在辯護人吳家偉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琴在他人對其進行不法侵害時持械防衞,但超過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法院認為,鑑於本案屬婚姻家庭引發的犯罪,被害人鄭某松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被告人許某琴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案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許某琴予以減輕處罰。
律師:應認定為“正當防衞”
學者:不能“唯結果論”
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家暴過程中的自我保護和一般情形的防衞又是否存在區別?對於此案,多位律師和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鄭某松已經在此之前及當日相繼採取手掐頸部、持鋁盆打傷父親及許某琴、再次酒後手掐頸部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依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衞指導意見》第15條之規定,鄭某松雖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次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許某琴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本案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特殊防衞、正當防衞,自然不存在過當一説。
在本案刑事判決書中,目前也尚未發現辯護人、公訴人及法官對本案是否構成“行兇”及特殊防衞的內容。
殷清利律師認為,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的區別主要是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依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衞指導意見》第12條,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在本案中,拋開特殊防衞的內容,僅就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來區分,鄭某松一貫對許某琴實施家暴行為,而且案發當日不法侵害行為具備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之特點,許某琴父親來幫助,也被鄭某松攻擊制止。在此情況下,許某琴作為女性,在對抗鄭某松上存在嚴重力量差別,對此應當立足防衞人角度分析,而且許某琴被迫採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擊,明顯沒有精心準備,反映出許某琴當時的情緒緊張之情形,在此綜合因素下,其在鄭某松再次手掐頸部關鍵部位的情況下持剪刀捅刺鄭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沒有明確超過必要限度,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與一般情形並無實質區別。在2020年《兩高一部正當防衞指導意見》出台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專門對該領域的正當防衞進行過專門規定,可以説在家暴情形下更應從保護婦女角度予以適用。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也認為,此案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衞。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衞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衞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綜合判斷。
本案中,被害人鄭某松扼壓被告人的頸部,直到被告人許某琴被迫持剪刀捅刺他的胸部等處,他才鬆手停止侵害行為。眾所周知,人的頸部屬於脆弱要害部位,很容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加上鄭某松處於醉酒狀態,許某琴生命權正在遭到嚴重侵害,事後站在過於冷靜客觀的角度要求許某琴的防衞限度,不僅悖於人情,也不符合正當防衞立法之本意。
殷清利律師認為,在此類防衞案件中,不恰當的認罪認罰、賠償協議等會在一定程度上阻卻法律公正性的申張。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婦女殺夫案”,學界有專門研究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規則,並不是説只要是這種情形就構成正當防衞,主要還要看案件具體情形是否符合正當防衞的標準。防衞過當有兩個標準,“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雖然有被害人死亡這一“重大損害”,但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認定相關事實不能“唯結果論”。
律所:案發於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
法院:瞭解情況後再回復
為許某琴提供辯護的廣東誠公(汕頭)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工作人員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許某琴長期遭遇家暴,她在第一次因家暴起訴離婚被駁回後,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訴,此案正發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案件尚未開庭。 “在我們這邊,如果是要離婚,是要兩次起訴的。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第一次是一般不會被支持的,無論你是不是(遭遇)家暴。”該工作人員稱。
瀟湘晨報記者向工作人員提出採訪為許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律師,但暫未獲得回覆。
針對許某琴此前因遭家暴起訴離婚未獲準的情況,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玉珍表示,判決離婚有着法定標準,比如存在長期與他人同居,重婚,長期家暴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馬玉珍律師稱,能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長期遭遇家暴,以及證據比較充分的話,法院應當在第一次起訴時就應當判決離婚。有的時候法院沒有判決離婚,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法院認定夫妻間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充分的證據一般包括報警記錄,出警記錄,求助婦聯,社區居委會等機構記錄,有過三次以上明確記錄的,算得上“證據充分”。
12月9日,瀟湘晨報記者同時致電審理該案的汕頭潮南區人民法院諮詢相關情況,一名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回覆,需要了解相關情況後再回復。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