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孩子選擇“養父母”,網民呼籲“買賣同刑”,可取嗎?
周弋博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編輯 張紅日】
自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團圓”行動後,電影《失孤》原型孫海洋先後找到了自己被拐多年的孩子郭振與孫卓,親人團聚抱頭痛哭的場面讓人唏噓不已。而孫卓一句“應該不會留到親生父母那邊”,更是將輿論推向了高潮。
除了被深深傷害的生父母,被拐孩子們往往被迫在“親生血緣”和“養育之恩”之間作出艱難抉擇。事實上,各個案件中孩子的選擇不盡相同:有的決定和養父母繼續生活,有的承諾主動改回姓名跟在生父母身旁,有的仍在兩難抉擇中徘徊,有的已然將親生母親拉黑。但無論怎麼選,一場場人倫悲劇終已釀成。
不少網友指出,作為罪魁禍首的人販子必須嚴懲,而在實質上屬於“買家”的“養父母”也絕不能姑息,對此理應實現“買賣同刑”。一條被點贊超過22萬的博文就認為,拐賣兒童的路上,從來不存在什麼温情,而是與之相反,鋪滿了被害人的屍骸。

“為什麼被解救的孩子們大多都選擇所謂的‘養父母’?”
但也有觀點認為,“養父母”畢竟在養育孩子時付出了心血,如無冷落、虐待行為且取得孩子諒解,不必過分追究。
在拐賣案件中,買方與賣方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但買方相對更輕。這種差異也和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有關,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賣”比“買”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故而對前者行為的處罰更重。
不過,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寧寧律師對觀察者網表示,過去立法時對收買的一方量刑更低,或許是考慮到減輕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時的障礙。而隨着公安機關已將先進技術廣泛應用於打擊人口販賣案件,立法可以考慮做出適當調整,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懲處力度。更何況,近年來國家已表達了嚴懲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的鮮明導向。
田寧寧指出,對於被拐賣兒童解救後的安置工作,我國已有專門規定,即“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總體法律精神為“不允許收買人與被拐賣兒童之間建立法律上的聯繫”。

孫海洋夫妻與被拐孩子孫卓的見面現場
《親愛的》原型案偵破背後:另一個被拐孩子提供關鍵線索
12月6日,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失散多年的兒子孫卓被找到,孫海洋與兒子孫卓DNA比對成功。孩子從山東趕往深圳,雙方在當晚認親團圓,現場讓許多人激動流淚。
此前,孫海洋一直在湖南一處縣城做包子生意,他的父母都是農民,小時候生活比較清苦。2003年孫卓出生後,為了給兒子更好的生活,孫海洋帶着妻兒離開縣城,去大城市闖蕩。
2007年10月1日,一家三口來到了深圳白石洲生活。10月9日晚,孫海洋結束了一天的生意,有些疲憊,做完作業的孫卓在門外玩耍,孫海洋就在屋內打了個盹兒,等他醒來後,本來在門外的孫卓不見了。此後,孫海洋一直留在深圳尋子,而這一找就是14年。
孫卓被找回也是“團圓”行動的成果之一。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團圓”行動。截至今年11月30日,公安機關成功偵破拐賣兒童積案290餘起,抓獲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690餘名,累計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8307名,其中失蹤被拐人員與親人分離時間最長達74年。
除了孫卓,被公安機關找回後同一批組織認親的還有被拐17年的楊小弟和被拐14年的符建濤,其中拐走符建濤和孫卓的系同一人吳某龍。
而且,孫卓的找回也與符建濤的警覺與堅持有關。今年9月,廣東警方通過人像對比以及DNA對比後找到了符建濤,隨即他被解救回深圳與親生父母團聚。
對自己被拐有印象的符建濤經常搜索深圳被拐兒童消息,在偶然看到孫卓被拐視頻後,他發現嫌犯與其養父的弟弟、“三叔”吳某龍高度相似,就把這一線索提供給了專案組。
10月29日,警方通過比對發現和符建濤同縣城一名男孩與深圳被拐兒童孫卓高度相似。經過DNA對比,警方確認其系被拐兒童孫卓。
隨後,專案組結合兩案案發時間相近、兒童被拐方向一致等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龍有拐賣孫卓的重大嫌疑。
最終,經過警方的努力,孫卓被警方尋回,犯罪嫌疑人吳某龍也被抓獲。
公安機關披露的信息顯示,14年前,吳某龍先是在深圳拐走孫卓,將他送給了已有2個女兒的親戚國某立夫婦;兩個月後,他又在深圳拐走符建濤,將他送給自己已有3個女兒的二哥吳某玉。
警方透露,如今孫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捕,幫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請批捕中。此外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孫卓的養母及符某濤的養父母也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孫海洋夫婦與兒子相認
與親生父母相認後,被拐孩子的選擇不盡相同
兒童被拐案的破獲、孩子與親生父母的團聚固然讓人唏噓不已,被拐孩子在“養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選擇也讓人們格外關注。
據九派新聞報道,12月7日,孫海洋帶失散14年的兒子孫卓回湖北監利老家認親。當日晚,孫卓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第一次遇到讓自己生活天翻地覆的事情,壓力比較大。他説,如果養父母被判刑自己會生氣。
孫卓説,自己這次是請假回家,之後還有很多課要補。現在的成績還不錯,想考211院校。
據紅星新聞報道,對於孫卓的情況,其“養母”一再辯稱,當初犯罪嫌疑人吳某告訴她,孫卓父母離異沒人養,他們才將孩子抱了來。而孫卓在被抱回來後,他們將其户口落在了黑龍江某市,“這並不影響上學,他的學籍仍在山東。”
不過,在部分網友看來,這番言論很難經得起推敲,因為從法律上來説,即便孫卓真的是被離異父母棄養的孩子,其“養父母”也應該為其辦理收養手續而非直接“換身份上户口”,在辦理收養手續時也需要其親生父母出具相應證明文件。若找不到親生父母,至少也要進行公告。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實施,2019年3月2日修訂)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與內心掙扎的孫卓不同的是,符建濤已經明確表示了自己的選擇——迴歸原本的家庭。
據紅星新聞報道,符建濤的生父符勇表示,兒子符建濤今年18歲,目前跟養父姓吳。
“今年上高三,再過半年就高考了,成績不錯,數學在班上數一數二,我們希望他在廣東上大學,期盼有更多的團圓時光。”符勇表示,符建濤被拐走時只有4歲半,但還記得一些事情。打小起,他就知道養父母不是他的親生父母。
符勇稱,自己問過孩子,他願意和我們過。他回到深圳的時候,和他哥哥和弟弟,都玩得很開心,弟弟還逗他玩。我們户口目前都在深圳,等過段時間,把姓名、户籍改過來,他現在姓吳,他主動提出改回來。

符建濤講述被拐經過
除了這兩位孩子,在此前破獲的兒童被拐案件中,當事人的選擇也不盡相同。
今年7月,電影《失孤》原型人物郭剛堂終於找到了被拐失散24年的兒子郭新振。
據齊魯晚報報道,郭新振在與父母認親後透露,“養父母”年紀比較大了,需要人照顧,他的工作也還在那邊(河南),因此,他以後還是想留在那邊,但是自己假期多,會經常回來看看。
針對孩子未來的打算,郭剛堂夫妻倆説,一切按孩子的意願,他願在哪邊就在哪邊,不讓他受第二次傷害,“結了婚我們可以過去給他看孩子,希望他好好過日子, 只要孩子心裏舒服,盡最大努力,把關係處理好,讓孩子去孝敬撫育他長大的親人。”

郭剛堂與被拐孩子郭新振德見面現場
十幾年前,廣東發生一起兒童被拐系列案件,9名兒童被拐後都經“梅姨”賣掉。截至今年8月,“梅姨案”中已找回的5名孩子有3名留在“養家”。
據央視網近日報道,其中一名被拐兒童楊家鑫和媽媽夏先菊見面後,決定還是和養父母一起生活。更讓夏先菊傷心的是,不知何時,兒子把她拉黑了。
2019年11月2日,兒子楊家鑫被找到。夏先菊在警方安排下與楊家鑫見了一面,楊家鑫決定和“養父母”一起生活。
夏先菊説:“我只是想像朋友那樣關心一下,可是他把我拉黑了,我只能通過和他養母聊天知道一些情況。”
兒童被拐案釀人倫悲劇,網友呼籲“買賣同刑”
一起兒童被拐案,讓原生家庭原本的圓滿幸福變得支離破碎,被拐孩子如今平靜順遂的生活也被強行插入兩難抉擇。
一方是對自己有着多年養育之恩的“養父母”,另一方則是苦苦找尋自己十數載的親生父母。就算是像符建濤這樣理性、主動迴歸原家庭的孩子,也請求親生父母給養父母出具諒解書。
無論如何,一場人倫悲劇終已釀成。
不少網友指出,作為罪魁禍首的人販子必須嚴懲,而在實質上屬於“買家”的“養父母”也絕不能姑息。
同時,基於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的邏輯,嚴懲買方也能從源頭上解決拐賣問題,對此理應做到“買賣同刑”。







也有觀點認為,“養父母”畢竟在養育孩子時付出了心血,如無冷落、虐待行為且取得孩子諒解,不必過分追究。若嚴厲追究養父母的刑事責任,將會讓被拐孩子面臨選擇時更為艱難。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無論是拐賣兒童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從量刑上來看,前者的一般量刑幅度為“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則會被判處死刑;後者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沒有加重處罰規定。
同時,若收買被拐兒童後沒有虐待行為,也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還可以從輕處罰。
也就是説,在兒童拐賣案件中,“買方”和“賣方”的罪名不同,且對“買方”的處罰相對更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對於兒童拐賣案件,“買賣同刑”觀點是否可取?
兒童被拐案件中“買方”和“賣方”的量刑之所以有差異,也與“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有關——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簡而言之,該原則就是“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不得一概而論”的意思。
也就是説,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行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小於“拐賣兒童”行為,故而對其處罰相對更輕,如此才能彰顯公平。
從這個角度來看,“買賣同刑”的前提是,“買”和“賣”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基本相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不過,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着社會發展而逐步優化的。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寧寧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近年來,國家已表達了嚴懲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的鮮明導向,加大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懲處力度的觀點值得支持。
田寧寧指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存在一則“免責條款”,即“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直至2015年,該“免責條款”才被刪除,現有規定為“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採用“收買即入罪”原則。
“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被追究刑責,實際上是一個對收買方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
“過去立法時着重打擊拐賣的一方,而對收買的一方量刑更低,或許是考慮到減輕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時的障礙。”田寧寧認為,隨着理論和科技的進步、社會環境的變化,公安機關已將先進技術廣泛應用於打擊人口販賣案件中,立法可以考慮做出適當調整。
“本着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提高收買犯罪的量刑標準,更有利於從源頭上打擊拐賣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姦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前,有不少觀點認為,發生在2015年之前的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將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適用舊規定,可能會被上述“免責條款”免除刑事責任。
但是,田寧寧指出,理論界大多認為拐賣類犯罪屬於繼續犯,哪怕拐賣或收買行為已經完成,在被拐孩子被找回前也要視為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追訴時效要從孩子被找回後開始計算。
從這個角度來看,只要2015年後“收買被拐賣兒童”這一不法行為和狀態仍在持續,就相當於該犯罪行為在新規定出台後也在繼續實施。
此時,收買人依舊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僅不受追究時效的影響,也不能適用舊規定中的“免責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田寧寧表示,在孫卓被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問題還“沒那麼簡單”。
目前,暫時沒有公開信息表明吳某龍系以出賣孩子為目的將孫卓拐走,也沒有相關信息表明孫卓的養父母是否“買”了孫卓。
田寧寧表示,若吳某龍確存在“買賣孩子”的情況且帶有出賣目的,則應承擔拐賣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即便吳某龍將孫卓拐走時並不帶有出賣目的,也有可能構成拐騙兒童罪、非法拘禁罪。
“吳某龍客觀上已經實施了侵犯被拐兒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家長的監護權的行為,至於其行為時帶着何目的,不影響其構成犯罪,只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田寧寧説,“但對於孫卓的‘養父母’而言,只有明確其確實存在‘收買’目的後,才能認為其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拐孩子若選跟着“養父母”,法律層面怎麼説?
如前所述,在兒童被拐案件中,孩子往往會在“養父母”和親生父母之間面臨艱難選擇。但這也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道德抉擇,法律層面對此已有明確態度。
田寧寧表示,在法律上講,無論是《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屬於犯罪行為,還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2021—2030年)的通知》明確規定“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公安部、民政部負責)”,都可見總體的法律精神、導向都是不能考慮兒童的意願、不允許收買人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間建立法律上的聯繫。
“至於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拐賣兒童來説,其可以出於感情去和‘養父母’一起生活,甚至在‘養父母’年老後贍養對方,但是這並不是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被拐賣兒童僅對親生父母有贍養、扶助、保護義務。”

今年7月11日,郭新振與親生父母郭剛堂夫婦相見
與此同時,“養父母”對被拐兒童所辦理的户籍登記或收養登記在也是違法且無效的。
12月8日,山東省聊城市陽穀縣公安局發佈情況通報稱,已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對被拐孩子户口辦理問題展開調查,初步查明:孫卓現用姓名為國某,户籍地在黑龍江省某市。符建濤現用姓名為吳某某,户籍地在本縣。有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凡涉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將嚴肅處理。
田寧寧表示,收養被拐孩子的過程中,除不滿足被收養人、送養人、收養人的條件外,可能欠缺必要材料或材料造假、是否存在有效登記、登記前是否公告都導致其收養行為無效。户籍登記也同樣如此,顯然被拐兒童不具備上户口條件,背後必然存在出生證造假、户籍部門瀆職等問題。
具體而言,若“養父母”通過偽造材料的方式辦理收養登記或户籍登記,情節嚴重的,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情節較輕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受到行政處罰。
若“養父母”串通國家工作人員辦理收養登記或户籍登記,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而“養父母”根據情節有可能構成該罪的共犯。
“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收養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被拐孩子與親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係與權利義務自始不受無效收養之影響,被拐孩子的户口也應隨之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