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判13個月監禁但允許同期執行,香港法律界:等於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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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 李煥宇】12月13日,禍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去年6月不理會警方反對,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非法集結會場外現身,被判入獄13個月。
黎智英此前已因3起非法集結案被判20個月。然而,本次的13個月同之前的判決不同,他可以將這13個月同之前的20個月“同期執行”。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樣的判決“有判等於無判”,相當於是“放生”黎智英,認為法官太仁慈,不利阻嚇同類罪行。

黎智英 圖片來源:東網
據香港“東網”12月14日報道,香港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日前判黎智英入獄13個月,但可以與之前的2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無需另外監禁。
黎智英在此案前已經就3宗非法集結案件,共被判監20個月。分別是因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2次非法集結,於今年4月16日被判監14個月;以及因前年10月1日的非法集結,於今年5月28日被判監14個月。儘管總刑期合計28個月,但由於後14個月裏有8個月可以與先前的判刑同期執行,因此黎智英的實際刑期為20個月。
然而在本次判決中,黎智英的13個月刑期全都可以於先前的判刑“同期執行”,有法律界人士覺得這“有判等於無判”。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法官太仁慈,這次案件判刑13個月,但與早前案件判刑20個月同期執行,是“放生”黎智英。他解釋道,該案黎智英是不認罪,加上他犯下一連串“公安條例”,而且既是首領又是金主,13個月的刑期也反映案件一定嚴重性。再者,根據上訴庭指引,判罰要有懲罰性及阻嚇性。
《紐約時報》的報道也顯示,黎智英及其同夥態度惡劣,在宣判前法庭宣讀的聲明中,他們明確表示對違抗特區政府的禁令並不感到遺憾。
傅健慈擔心,黎智英有好多追隨者,如他們誤以為犯下多案後都是同期執行刑期,會削弱阻嚇力。不僅如此,港府早已講明香港仍潛伏外國代理人,隨時再攪事,若法庭判處不具阻嚇性,對香港並非好事。他認為,控方可以上訴,同時要釐清同期執行指引。傅健慈還認為,香港市民未必認同本次判決。

傅健慈 圖片來源:東網
與黎智英同一批被宣佈刑期的另外7人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和胡志偉自行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堅持不認罪。最終,黎智英被判入獄13個月,李卓人被判監14個月;蔡耀昌及鄒幸彤被判監12個月;梁耀忠及梁錦威被判監9個月;何桂藍被判監6個月;胡志偉被判監4個月2星期。
除黎智英外,李卓人的刑期同樣獲准與之前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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