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內幕交易,宋都股份董事長俞建午被罰1.1億元
解红娟

(文/解紅娟 編輯/馬媛媛)整整11個月後,宋都股份董事長俞建午涉嫌內幕交易股票一事有了新進展。
12月23日晚間,宋都股份發佈俞建午因非本公司事項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俞建午於近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05號),根據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俞建午違法所得3679.31萬元,並處以1.1億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銀行賬户。當事人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宋都股份回應稱,俞建午在《告知函》中已明確將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將“回購”股票對沖?
宋都股份董事長俞建午被調查一事最早披露於今年1月22日晚間(星期五)。
彼時,宋都股份發佈公告稱,於2021年1月22日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俞建午的告知函,獲悉其於近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
正文內容如下:“因你涉嫌內幕交易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進行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
宋都股份強調,本次調查事項系對俞建午個人的調查,與公司無關,且俞建午先生承諾本次涉嫌內幕交易為對其個人股票賬户的調查事項,並未涉及本公司股票。本次調查不會影響其在公司的正常履職,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亦不受影響。公司經營管理、業務及財務狀況正常。
同一時間,宋都股份發佈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預案的公告,稱本次回購股份資金總額在1.3億元至2.6億元之間,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4.61元/股,擬將回購股份的全部用於實施股權激勵。此外,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同一天審議通過了《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預案的議案》。
上海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盧文曦向觀察者網表示,此時計劃回購公司股票有和“董事長俞建午被調查”這一負面信息對沖的嫌疑。一般而言,企業回購公司股票是看好未來發展、認為公司股票低於估值或者低於預期,在市場上表現為利好。
話雖如此,宋都股份股價仍受到影響。週末過後,宋都股份股票低開低走,報2.57元,跌幅達4.46%。
這一場景在俞建午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再度重演。截至發稿,宋都股份收盤報2.67元/股,跌幅達3.26%。
另值得一提的是,據宋都股份公告,截至2021年11月末,公司仍未進行股份回購。而回購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回購預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説,宋都股份最遲要在2022年1月22日前完成回購。
“靴子很可能會在近期落地。”上海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盧文曦表示,買股票不急於一時,近期房地產股票價格一直下滑,企業和散户一樣希望抄底。此外,回購也是要選時間的,如果能用最小的代價辦最大的事情,當然最好。
宋都股份曾被罰30萬元
俞建午不是第一次因股票交易違規受到處罰。
2012年8月,宋都股份因“非法利用他人賬户從事證券交易”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浙江宋都改正,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時間倒回至2010年。當時,俞建午母親及其家人決定通過借款進行打新股等證券交易,但由於家庭原因,每次借款時,均先由公司將資金借給個人,然後再由該第三人轉賬到“俞建午母親”賬户。因俞建午母親及其家人電腦操作不熟,委託親屬曹某進行具體的股票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曹某當時雖不是浙江宋都員工,但曾在浙江宋都投資發展部任交易員。
而經過調查,俞建午母親賬户交易股票資金的主要來源和去向都是浙江宋都,且該賬户與同期“浙江宋都”賬户在交易股票的操作上高度重合,交易地點也是浙江宋都的辦公樓。根據涉案賬户股票交易記錄,俞建午母親賬户與同期“浙江宋都”賬户多次使用相同電腦進行下單操作,且兩個賬户之間下單時間相隔較短,可以判定系一人操作。
現場調查也發現,浙江宋都投資發展部用於證券交易的電腦設有登錄密碼,若非浙江宋都的交易員,應當無法使用電腦。
鑑於此,證監會認為浙江宋都利用俞建午母親賬户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有關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述違法行為。
對此,浙江宋都及其代理人表示,浙江宋都是俞建午一人的獨資公司,公司有一定的資金留存。具體操辦都是公司財務負責人下指令並由有關員工辦理,借款均如實記入公司財務賬冊,證券交易盈虧由王某及其家人自負。曹某因是俞建午母親的晚輩親屬,經常去公司,並且經常會在公司操作電腦。
此外,浙江宋都擁有合法的證券賬户,且證券交易金額一直不小,無須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交易股票。俞建午與其母親系親屬之間的借款關係,公司既不干預交易事項,也不承擔其交易盈虧,不構成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户從事證券交易行為。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雖然浙江宋都是俞建午一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但浙江宋都擁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和完整的財產權利。辦理向俞建午母親賬户轉款手續的是浙江宋都相關人員,相關行為應當視為浙江宋都的行為。浙江宋都有關俞建午私人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説法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不予採信;浙江宋都有關自身有證券賬户、無須使用他人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辯解與本案違法事實認定之間沒有直接聯繫,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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