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使同夥在單位辦公樓內製造冰毒,三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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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湖南高院”公眾號消12月31日消息,湖南高院30日召開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一年來全省法院開展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有關工作情況,併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發佈會現場
其中一個案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使同夥在單位尚未投入使用的辦公大樓內製造冰毒……
犯罪事實
1.2017年2月,時任廣東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分局局長的被告人舒某龍出資20萬元,由同案被告人陳某河購買製毒原料後,舒某龍指使被告人蔡某、陳某河將購得的製毒原料搬運到某市人民政府某分局尚未投入使用的辦公大樓內製造冰毒。4月28日,公安人員在該大樓內抓獲陳某河、蔡某,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91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10.8千克及大量製毒工具。
2.2015年10月19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成某帥先後5次在湖南省郴州市的租住房內將55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另案被告人王某紅。11月1日,公安人員抓獲成某帥,當場從成某帥租住房內查獲485克甲基苯丙胺、1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016年1月14日,成某帥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
3.2017年3月底至4月,被告人成某帥在汕尾市、陸豐市等地從另案被告人林某妮處共計購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成某帥單獨或夥同同案被告人劉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多次向同案被告人李某斌、彭某美等人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785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050粒。
4.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成某帥電話聯繫另案被告人林某妮求購20千克甲基苯丙胺,林某妮又聯繫被告人舒某龍購買毒品。舒某龍在廣東省陸豐市購得20千克甲基苯丙胺後駕車接上同案被告人陳某河返回汕尾市。4月28日凌晨,成某帥和林某妮駕車到汕尾市火車站附近與舒某龍、陳某河完成毒品交易後各自離開。當日12時許,公安人員在某高速收費站抓獲成某帥,當場從轎車後備廂內查獲19994克甲基苯丙胺。隨後公安人員在汕尾市抓獲舒某龍,當場在舒某龍租住的陸豐市某宿舍樓查獲995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
本案由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並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某龍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並與被告人蔡某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舒某龍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蔡某的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罪。
被告人成某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在共同製造毒品犯罪中,舒某龍提出犯意、提供製毒資金和製毒場地,蔡某準備製毒工具、主導並具體實施製造毒品,二人均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
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舒某龍購買毒品,並夥同同案被告人駕車到現場交易毒品,舒某龍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成某帥購進毒品後主導販賣大部分毒品,並夥同同案被告人輪換駕車運輸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
舒某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他人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
成某帥多次向上家約購毒品,將毒品從廣東省運至湖南省後向多人販賣,行為積極主動,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其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數量巨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在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監視居住期間又實施本案毒品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蔡某主導並具體實施製造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其製造毒品數量巨大,應依法嚴懲。
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舒某龍、成某帥、蔡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被告人舒某龍、成某帥、蔡某於2021年12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