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耀宗:法院理應接受社會監督
作者:谭耀宗
不久前坊間討論香港司法制度改革時,有司法界朋友向我解釋説,基於三審終審制,香港的監督司法制度已經比較完善。他的觀點大概是,上訴法院對原審法院進行監督,而終審法院又對上訴法院進行監督,因此大眾不應該抱怨香港的司法機關完全沒有監督。
然而,這種單靠上下級關係和純粹針對個案的監督機制是否足夠?這種監督司法制度究竟應該如何改善呢?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早前曾説過:“……如果沒有社會支持和社會認同,司法獨立便會倒下來……司法獨立本身不是一個權力,而是一個責任……一個法官所講的話是會有社會效應的……而這些效應還不知道會帶來什麼後果……”。我對這一看法非常認同,“社會監督”應該成為監督香港司法機關的新監督機制。
2019年內地施行了新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對法院的監督主體最少有三個方面的規定: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第九條);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監督(第十條);三,人民羣眾的監督,條文的相關表述是“人民羣眾對人民法院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一條)。
相比之下,香港現行的監督司法制度大概只是《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中提到的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監督,這種主要是以上訴二審體現的監督模式在內地被稱之為“審判監督”;以及第十一條中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香港監督司法制度明顯缺乏較為全面的社會監督、羣眾監督及社會參與。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先生在退休前的記者會上表示,他同意司法改革是可以研究的,但“改革需要有細節、理由和理據”,對此我是贊同的。
對於馬先生批評有些人只是因為不滿意某些判決結果而要求改革或贏不了官司才要求改革,我不排除在香港的確有些人因為不滿及情緒發泄而對法官作出了比較針對性的批判。但是,我從來都不贊成針對法官個人,也不贊同干涉審判希望在某些個案判決中“由輸變贏”;我提出個人意見的目的,是希望香港的司法制度變得更加完善,香港的法治基石更加得到市民大眾的支持和認同。
馬道立先生在記者會上也提到:“法庭的態度(Approach)只會看法律理據,從頭到尾都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一個政治問題,法庭不會處理、不會決定政治問題”,我認為馬先生和我對政治一詞的基本含義似乎有不同理解。當我們説司法機關的判決是會帶來一定的社會效應和社會後果時,司法判決不就是政治的其中一種實現方式嗎?當我們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機關以判決形式發出的法院命令是必須被包括行政機關在內全社會所共同遵守的話,司法判決不就正是政治本身嗎?再者,法律的設計本身就是為了反映社會的價值觀以及意識形態,這本身就是政治的一種體現。
“政”是“眾人之事”的意思,“治”就是指“治理/管理”。難道馬先生口中的法治不就是運用司法公權力去治理眾人之事嗎?所謂不理會政治而作出最公平公正的法治審判,實際上應該是司法精英們在不理會其他人的感受和不理會判決的社會效應及後果下參與政治的一種模式。可能是基於港英時期的歷史原因和西方文化的影響,香港社會部分人士對“政治”一詞的理解是負面的。我認為法院可能是為了避免一旦被貼上“政治”標籤,便被視為不夠公正,所以才處處刻意與“政治”劃清界限。
我從來不會質疑香港各級法院是“行使特區審判權”的主體,且無意貶損在個案中“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司法制度不偏不倚的必要保障;我質疑的是司法機關不能老是喊“司法獨立”口號而無視司法判決對社會產生的效應和後果,不能説法官認知裏只有法治而沒有政治,不能單靠自我監督而反對社會監督、羣眾監督和社會參與。(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香港再出發大聯盟”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