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欺詐,“退一賠三”的法律規定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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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防疫產品市場需求呈爆發式增長,產品價格和質量問題突出,出現大量的不法經營者銷售“三無”口罩,趁機哄抬防疫用品價格的行為,也不乏經營者以“賣口罩”為名實施詐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下方這則簡單的案例,便能體現出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
案件經過
2020年初,疫情大規模爆發,口罩等醫療器械物資嚴重不足,陸某在商店看到一款由XX紡織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防塵口罩,印有條形碼及執行標準號,材質為棉布,單價為7.9元。因口罩供不應求,無從購買,陸某就購買了這一防塵口罩暫時救急。
陸某在使用前細心查看了該商品,竟發現所購買的口罩沒有標註生產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類別、安全標誌,也未按規定正確標明執行標準號,陸某認定這是一款違反了產品質量相關法律及不符合國標的偽劣商品。
陸某多次與商店進行交涉,要求退還口罩貨款7.9元,並增加賠償損失500元。商店認為,其所售賣的口罩是經過國家認可的檢驗合格的產品,作為商店已經盡了進貨審查義務。因此,同意退還口罩款7.9元,但堅決不同意支付其他損失。陸某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分析
結合上述這則案例,筆者將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涉及到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商店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商店認為,其不存在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並不構成欺詐,也沒有欺詐的故意。
但陸某認為,商店銷售該口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驗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的規定。並且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明確註明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和地址址、使用方法等內容。
結合本案,商店沒有對涉案產品進行嚴格審查,銷售了沒有標註生產廠名、廠址、產品類別、生產許可證編號、安全標誌等內容的產品,那就意味着商店無法證明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以及符合相應特種產品的質量標準,因此商店的銷售行為構成了欺詐。
二、陸某是否有權要求退款?其主張的500元賠償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陸某所購買的口罩缺乏生產商等必要要素,依據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
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陸某要求退款並主張賠償500元,符合法律規定。
三、“退一賠三”是否適用於全部的交易?
筆者認為並非如此,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才受
本法保護。“退一賠三”中,買賣雙方的關係應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必須是基於生活消費為目的。如陸某為了在疫情期間銷售牟利而大量訂購口罩,其就不是合格的消費者。同樣,陸某若並非是在商店購買口罩,而是在閒置交易社區“閒魚”購買他人轉讓的一個口罩,如未有證據顯示“閒魚”商家除向陸某出賣口罩外,還存在其他經營口罩的行為,就無從證明“閒魚”商家是經營者,即便存在欺詐等行為,也無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四、現不少口罩上標註了“抗菌、防病毒、有效防止細菌感染”等字樣,但事實上屬於非醫用口罩,這是否能要求退一賠三?
口罩是一種衞生用品,是戴在口鼻部位用於過濾進入口鼻的空氣,以達到阻擋有害的氣體、氣味、飛沫進出佩戴者口鼻的用具。而醫用口罩是屬於醫療器械,僅是口罩中的一個類別。因此,不能僅根據網頁上有上述字樣,就判斷產品為醫用口罩。
如這一口罩在銷售網頁上及外包裝中未明確標註為醫用口罩,消費者僅僅以產品標註了“抗菌、防病毒、有效防止細菌感染”的宣傳字樣為由主張產品不合格,涉嫌欺詐,是缺乏事實依據支撐的。在此前提下,消費者主張退款、賠償的訴訟請求便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消費者在提起訴訟前可採取哪些維權措施?
我們知道,訴訟需要經歷非常漫長的時間週期,即便最後陸某維權成功,但也將會耗費大
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那麼,是否有更簡易可行的方法嘗試?其實,解決消費爭端的方式有很多,作為消費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高效、適宜、易行的途徑進行維權: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在提起訴訟前,可先通過聯繫消費者協會以及撥打消費者權益保護熱線等途徑進行投訴,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組織,將依法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3、可向當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反映產品質量問題,要求對經營者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