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86萬全款買“奇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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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2020年1-11月,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150834萬平方米,同比增長1.3%;商品房銷售額148969億元,增長7.2%。在許多老百姓心中,買房賣房已成為頭等大事。但在房產買賣過程中,糾紛訴訟也呈增長態勢。
案件經過
據許先生(化名)描述前段時間他買了一套loft公寓。許先生覺得自己真的是受到了一種羞辱,對他智商的一種羞辱,對他人格的一個侮辱。”
許先生怎麼會認為自己受到了侮辱?事情還要從去年的8月份説起。當時許先生在杭州某城買了一套公寓,總價186萬,交付後許先生來收房時卻發現了一個大問題。
走到自家房子門前的時候就傻眼了。許先生説自家的門比別人家的矮了一截。在現場許先生也拿着尺子進行了測量,他家的入户門的高度是1米96,而鄰居家的卻有2米24,在走廊裏一眼就能看出許先生房子的入户門比別人矮。同時許先生説,打開房門後,自己還被儲物室驚到了。儲藏室在公寓的二樓,不過看上去更像是一個掛在牆壁上的嵌入式衣櫃,沒有樓梯可以進入。交房後,許先生也找過開發商反映此事,但是許先生説,溝通過程中對方的言語讓他感覺不太舒服。“他們的負責人總是在強調,你小學數學沒有學過嗎?或者説這不是住宅嗎?法律沒有規定我必須要向你披露不利因素”許先生的訴求就是要退掉房子。
公寓的入户門,為什麼和鄰居家高度差30公分。開發商表示“許先生家的門比別人矮,是因為二樓的層高比別人高,這個情況此前是告知過的。該項目營銷負責人稱,很具體地告訴了他層高4米2,以及我樓上1米83,我樓下兩米零一點的層高”而許先生表示,銷售並沒有告訴自己門的具體高度。
律師分析
花了卻買了個堵心,找上門要説法卻被侮辱,許先生到底能不能退房?如何維權?
我們來説一下相關的法律問題。
開發商説:沒有規定必須披露不利因素。這樣的説法正確嗎?
首先消費者購買商品房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則範圍。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所以根據許先生遇到的問題,交付後的房子入户門低於正常高度、儲物間無法正常使用,均屬於經營者向消費者披露的範圍,不存在開發商所説的不利因素就不能披露的説法。
是否有權要求退房呢?
本案中開發商隱瞞了出售的這套公寓的真實情況,許先生購買的這套房使用起來非常不便利,無論是入門的高度還是儲物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許先生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全額退款。
除了要求退房,是否可以獲得其他賠償呢?
如果認定了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實踐中交房時有問題的不是少數,關於質量問題、涉及欺詐和隱瞞的問題層出不窮,同時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房產時也應當詳細瞭解房屋情況,減少後續發生糾紛的概率,如果經營者對事實情況確有欺詐和隱瞞,法院應當維護消費者利益支持3倍賠償請求,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