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大隊為什麼會站在被告席上?
案件推薦人:


案例背景
城管工作人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當發現了佔道經營等有礙城市管理秩序的行為時,通過規勸方式要求相對人自動消除違法行為,是履行職責的具體表現。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與普通民事主體共同侵權的案件,該如何判定?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個具體案例。
案件經過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9日早上,福元順小吃店在經營早餐過程中,將活動雨棚安放在店門口人行通道上。8時48分,兩名身着制服的城管工作人員巡查到此處,口頭要求福元順小吃店將雨棚收起,以消除佔道經營,並在現場監督。
8時50分,福元順小吃店經營者肖某的母親先後將雨棚左右剎車鬆開後,走到店鋪門口向肖某等人尋求幫助,但因小吃店正處早飯高峯期無人回應。此時,站在旁邊的一名城管工作人員主動招呼肖某母親,肖某母親向該城管工作人員點頭後,就跑到雨棚的左側(面向小吃店營業房)雙手扶着雨棚立柱往裏推,同時該名城管工作人員在雨棚右側單手握住雨棚立柱也往裏推,雨棚在往小吃店店鋪門口方向收攏中忽然倒下,將正在此處吃早餐的黃某砸傷,造成黃文元腰椎骨折九級傷殘的嚴重後果。黃某以富順縣城管執法大隊及福元順小吃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裁判結果】
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川0322民初229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富順縣福元順小吃店、被告富順縣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執法大隊連帶賠償原告黃某損失204001.2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二被告對黃某損害後果發生是否負有過失。1、就福元順小吃店而言,其過錯一是黃文元作為福元順小吃店的消費者,其在消費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依法推定福元順小吃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福元順小吃店負有過失。過錯二是福元順小吃店未經允許將雨棚安放在人行道上的行為,不僅違反城市管理,而且製造了危險源,給人民羣眾人身財產安全帶來隱患。過錯三是在城管工作人員要求其消除佔道經營行為時,福元順小吃店經營者肖芳不能親自積極作為,放任由沒有經驗的肖某母親獨自去收攏雨棚,且在肖某母親尋求幫助的過程中忙於生意不予理睬,對安全隱患持消極和放任態度,最終因肖某母親疏忽大意導致雨棚倒塌砸傷黃某。肖某母親收攏雨棚的過失行為,具有代表福元順小吃店對外履行消除佔道經營的客觀表現,其行為後果應由福元順小吃店承擔。2、對城管執法大隊而言,兩名城管工作人員要求福元順小吃店收攏雨棚的行為,系規勸性質,是為了更好的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儘快消除佔道經營的事實狀態,該行為在行政法上具有正當性、合法性,與黃某損害後果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但城管工作人員招呼肖某母親共同推雨棚時,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避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當時福元順小吃店正處於客流量高峯期,城管工作人員應當預見如果對收攏的雨棚控制不穩可能發生倒塌傷人的危險,然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收攏雨棚措施不當,以致雨棚兩端受力不均,控制不牢失衡,也未及時提醒用餐人員迴避疏散,導致黃某被倒下的雨棚砸傷。城管工作人員的過失行為在肖某母親過失行為的共同作用下,將福元順小吃店製造的安全隱患變成了損害傷人的事實。城管工作人員規勸收攏雨棚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城管執法大隊對黃某的損害結果負有過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二被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比例。富順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損害發生在消費過程之中,究其原因,系二被告過失行為共同所造成。二被告存在收攏雨棚的意思聯絡,在實施過程中均因忽視收攏雨棚的危險性而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具有過失,其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應當認定二被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二被告應當對黃某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承擔形式,就其內部責任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根據二被告的過錯責任大小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福元順小吃店違規佔道在先,消極對待在後,未盡到安全保障和安全注意義務,結合二被告民事違法行為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福元順小吃店過失程度明顯大於城管執法大隊,因二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是對外的表現形式,對內二被告的過錯大小能夠進行評析,故富順縣人民法院根據二被告過錯大小對其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進行了劃分,酌情認定由被告福元順小吃店與城管執法大隊分別承擔60%、40%的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本案是典型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與普通民事主體共同侵權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城管工作人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當發現了佔道經營等有礙城市管理秩序的行為時,通過規勸方式要求相對人自動消除違法行為,是履行職責的具體表現,屬於一種非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性的活動。特別是在城市管理執法衝突較為對立的現階段,把規勸等非強制性規制手段作為正式行政執法的前置程序,能夠緩和執法衝突,積極主動消除違法行為,該行為在行政法上具有正當性。本案將城管工作人員的規勸行為定性為不具有行政強制性的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示範性。人民法院也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合規的履行工作職責,特別是提倡“柔性執法”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突出作用進行了肯定。同時,人民法院認為城管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還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避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如因履職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福元順小吃店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一方,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首先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保障消費者的就餐安全,其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如果實施了侵權行為,更應當為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充分考慮原告作為消費者在其接受服務過程中,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義務主體、各主體的責任,以及各主體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責任大小等因素最終作出裁判,認為二被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根據賠償義務主體的過錯大小確定了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比例,依法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達到公平、公正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減小當事人訴累,為審判實踐提供了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