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口罩買出了官司,防疫物資購銷糾紛
案件背景
2020年全球突發的新冠疫情,使得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資的市場需求激增、供不應求。口罩購買的過程中,付了款遲遲未發貨該如何應對,今天就帶大家解析一起口罩相關的案例。
案件經過
基本案情
原告羅某訴稱:2020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轉款支付64,515.00元,用於購買口罩,並向被告提供收貨地址和電話。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被告在收款後未提供貨物,貨款也無法退還,經多次協商,被告退還4,300.00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被告退還60,215.00元貨款,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霍建未答辯。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通過協商達成口罩買賣協議,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口罩。2020年2月16日,應被告要求,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總計64,515.00元貨款轉賬至被告微信賬户。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後,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供貨。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僅退還貨款4,300.00元,剩餘60,215.00元至今未予退還。
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作出(2020)川0302民初369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結果
一、被告霍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羅某貨款60,215.00元並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資金佔用費;
二、駁回原告羅燕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52.7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霍某負擔。
裁判要點
疫情期間,買賣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是雙方之間就口罩買賣達成合意,並且原告已經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未履行發貨義務,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就口罩買賣達成合意,該協議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並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被告提供的物資,原告向被告全額支付了貨款64,515.00元,被告應按約在收到貨款後及時交付貨物,但被告至今未交付相應貨物,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在原告催促後僅退還了原告貨款4300.00元,剩餘60,215.00元至今未予退還。本院認為被告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未遵循誠信原則,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照每月2%的利率計算利息的請求,根據庭審查明,2020年2月20日下午8時35分,雙方在微信交流中亦確認被告有60,215.00元應退還原告,原告自此日起主張資金佔用費符合法律規定,但本院認為被告主張以月利率2%計算資金佔用費明顯過高,與原告實際損失明顯不符。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定以年利率6%計算支付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關於原告主張的車旅費問題,因原告自始未提交證據證明該費用發生的事實,原告對此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律師分析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買賣標的物正是疫情期間最緊缺的防疫物資之一。我關注到法院在處理本案時,高度重視的問題有兩個:第一,被告是否應當退還原告貨款;第二,由於在疫情期間,防疫物資關係到當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法院處理案件持有的裁判態度。
首先,關於被告是否應當退還原告貨款的問題。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是原告提交的證據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能相互印證,原、被告之間以微信為載體達成的買賣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並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形成買賣協議的目的在於,原告支付貨款,被告提供原告所需的口罩。原告按約支付了貨款,被告即應當在收到貨款後及時交付貨物。但是被告未能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其次,關於此糾紛,我關注到法院所持有的裁判態度。口罩買賣原本是生活中常見的交易,但是一場突發的疫情,使得口罩成了緊缺醫療物資。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及時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高效的審理案件態度對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比較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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