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華:《英雄烈士保護法》需要認真學
作者:王立华
近日,多個詆譭中印邊境衞國戍邊英雄的敗類相繼被拘,在全社會再次強化了英烈凜然不可侵犯的深刻印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印邊境為國犧牲的英烈,是中央軍委隆重表彰並深受全國人民愛戴的國家英雄,他們為捍衞國家領土主權獻出自己寶貴的生命和熱血,決不能再讓他們的名譽遭受踐踏,膽敢以身試法者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曾幾何時,“歷史虛無主義”猖獗,大家耳熟能詳的革命英烈,如方誌敏、張思德、董存瑞、江姐、黃繼光、邱少雲、楊子榮等都被妖魔化。他們甚至把八路軍抗日英雄羣體“狼牙山五壯士”説成是“禍害老百姓的土匪”,而且還公開在網絡和雜誌上發表,這種行為受到正義之士的抨擊和怒斥後,他們不但不知悔過,反而到法庭起訴他人侵犯了名譽權,要求道歉賠償。
在這樣的背景下,一場捍衞“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鬥爭,在法庭和輿論兩個戰場展開,筆者是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在黨和各界人民羣眾的大力支持下,經過近3年的持續鬥爭,打了兩場官司,終於在2016年8月15日取得了法庭鬥爭勝利,為國家英烈伸張了正義。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從此,有了一把專門定製的保護英烈的法律利劍。
近年來,社會輿論和風氣持續向好,但仍有一些人以身試法,變着花樣詆譭污辱英烈。有些同志感覺憤怒和無奈,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英雄烈士保護法》學習不夠。這部法律提供了很給力的法律武器:一、無論什麼人以什麼方式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責任,《民法典》和《刑法》也有相應的制裁條款;二、各級人民政府都有保護英烈的職責,如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對侵害英烈的行為,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侵害英烈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些法條,實質上宣告保護英烈人人有責,對那些屢教不改的敗類繩之以法不是難事,大家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
當然,最根本的還是加強思想教育和改造。要讓更多的人知法守法,不要觸犯法律底線。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言論自由不受法律約束,對詆譭國家英烈的無恥言行必須零容忍。在全社會樹立起愛國奉獻、崇尚英雄的民族正氣,形成對詆譭侮辱英雄的行為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作者是原總參政治部大校、捍衞“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法庭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