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欣:構建“攻防兼備”的涉外法律體系
當今世界正處於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新冠疫情進一步放大了不同制度之間的差異性,加劇了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分化與衝突,加快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演化速度,對中國和平發展和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帶來深刻影響。
在此背景下,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從而為我國涉外立法工作明確了整體目標、劃定了重點任務。
國家間競爭離不開法律
筆者認為,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可圍繞三個核心問題予以運思和展開:第一,我國涉外法律體系的內涵是什麼?第二,為什麼要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第三,如何加快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體系?
從內涵來看,凡是調整涉及外國與國際事項的法律規範均屬於涉外法律體系的範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涉外法律規範分佈在幾乎所有重要領域和立法中,其中既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和公民安全的大量立法中的涉外法律條款,如《國家安全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也體現為諸多專門性涉外立法中,如《外商投資法》《對外貿易法》《出口管制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可見,涉外法律體系牽涉面極廣,規範數量眾多,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核心法律工具,也是我國積極參與建設國際法治,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重要支點。
客觀而言,一個國家是否有構建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體系的意願與能力,在本質上取決於其維護國家利益的現實需要與國家實力的有效保障。環顧當今世界,國家間的競爭是全方位的競爭,既包括經濟、軍事、科技、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的競爭,也包括法律制度層面上的競爭。世界格局的發展演進表明,國際競爭正從傳統上硬實力的競爭,轉向法律制度等軟實力的競爭。從國家博弈與競爭的角度來看,涉外法律是國家利益據以實現的重要工具,只有實力強大的外向型國家才有構建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體系的需要、意願與能力,而實力弱小的封閉性國家則既無此需要和意願,亦無保障其實施的實力。
迫切性日益凸顯
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的綜合國力已進入世界前列,國際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但當前,保護主義、單邊主義、霸凌行徑也在逆流而動,擾亂全球治理,威脅我國合法權益與世界和平穩定。所以,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的緊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立法工作取得長足進步,有力保障了改革開放全面深入推進,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和正當權益。然而,近年來,我國面臨的外部環境變化帶來了新矛盾和新挑戰,我國涉外法律體系的制度短板與規則缺陷也顯現出來。
一方面,面對霸權國家頻繁以“法律手段”實施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肆意危害我國家安全、侵害我國家及公民利益,我國的涉外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起全面防備體系和有效阻斷機制。儘管我國近期已先後出台《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但作為部門規章,它們的法律位階仍然較低,制度構建尚不繫統,規則設計還不完備,實際效力有待檢驗。整體而言,我國涉外法律體系的“防護盾”顯然還未完全鑄好。
另一方面,作為世界第一貿易大國和第二大經濟體,我國的涉外法律體系在維護國家及公民海外利益方面還有諸多不足,特別是對於保護我國實體與公民在域外不受侵害至關重要的“我國法律域外適用體系”,還沒有系統性構建起來。我國涉外法律體系的“矛”亟待加快打造。
用法治方式應對挑戰
在此背景下,加快推動形成系統完備、“攻防兼備”的涉外法律體系,成為當下及今後一段時期我國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因如此,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將“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確立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做到的“十一個堅持”之一。並明確提出,“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鬥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用規則説話,靠規則行事,依法維護我國企業和公民海外合法權益”。
有鑑於此,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體系,我國應在以下兩個維度加快步伐,早日構建“攻防兼備”的涉外法律體系。
一是加快涉外立法工作戰略佈局,構建積極、開放的進取型涉外法律體系,重點推進對維護國家安全、領土主權、重大經濟利益和發展權益至關重要的涉外法律規範的完善,加快我國法律域外適用體系建設,健全我國法律域外適用的標準和程序,打造維護國家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法律之矛”。
二是要加快構建和完善能夠有效應對外部挑戰的法律防備體系,充實實施反制的法律“工具箱”,完善阻斷立法、推進反干預防滲透立法,適時制定阻遏和威懾反華勢力的“對外製裁法”和“國家豁免法”,構建強大的“法律盾牌”,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