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説法:讓知識產權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利器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中,商品琳琅滿目,人人都是消費者。
商品的種類不斷翻新,然而質量上卻始終良莠不齊,消費者被假貨所困的現象屢見不鮮。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消費者所能想到的辦法往往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與經營者協商調解等。
殊不知,假冒偽劣產品的背後實質是各方主體針對市場化產品中體現的知識產權激烈爭奪。換言之,保護消費者權益最有效且最核心的辦法,就是通過行使知識產權來清理相關市場。這不僅能解決當下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及其帶來的消費者權益受損,更是為未來營造讓消費者放心的消費環境、建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礎。
知識產權與消費者權益有着天然的聯繫
從權利屬性上看,無論是知識產權還是消費者權益,都均有較強的人權性質。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成果等享有的排他性權利,強調了精神權利的重要性;相似地,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更是圍繞維護消費者有關生命健康的基本人權而設計的。因此,知識產權與消費者權益具有理論上的連接點。
除此之外,從法律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2014年3月15日施行)中也有知識產權的影子。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均對經營者——即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人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而在實踐中,知識產權與消費者權益也息息相關。一方面知識產權中的商標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也是其對外展示的直接體現,這些都是消費者在判斷各色商品質量並從中挑選出心儀產品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中的技術創新是商品質量的核心支持。經營者為了維持和開拓市場競爭優勢,往往需要依靠技術創新來提升產品質量,以不斷完善消費者的體驗感。消費者基於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創新能夠獲得更多高質量的產品,其自身權益也因而得到了有力的保障。由此,知識產權與消費者權益同樣具有實踐上的連接點。
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路徑
實踐中,消費者通常並非知識產權權利人,因而無法直接通過知識產權訴訟進行維權,但這並不妨礙知識產權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利器。具體有以下兩條路徑可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1、知識產權權利人自我維權,剷除假貨根源
知識產權訴訟,尤其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是最直接且最根本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及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路徑。消費者耳熟能詳的“六個核桃”vs“養生核桃”、 “天之藍、夢之藍”vs“海之藍”等糾紛訴訟均反映了權利人為維護自己多年苦心經營並廣泛宣傳的品牌權益而向“搭便車”的假冒產品經營者宣戰,上述案件的勝訴也標誌着知識產權已經在實踐中通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進而實質性地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但是,如喜茶(前身為“皇茶”,其“皇茶”商標一直未註冊成功)為清除氾濫的山寨皇茶店而花費近70萬買下“喜茶”商標,“海底撈”訴“河底撈”商標侵權被法院駁回等不難看出,權利人的維權之路任重道遠。
2、網絡平台加強自律自警,積極承擔打假責任
鑑於網絡平台是目前信息時代人們消費的主“戰場”,為避免不必要的責任,各大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主張“避風港原則”——即在網頁內容涉及侵權時,若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參與網頁內容製作,在被告知侵權時及時刪除相應內容,即不被視為侵權。以各大品牌旗艦店紛紛入駐的網絡購物平台為例,搜索相關產品時常常出現廉價的“同款”產品。當消費者向網絡購物平台對假冒品舉報投訴後,客服將介入協調賠償事宜,若店鋪出售假貨被證實,客服也將會下架該等商品並關閉相關店鋪,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避風港原則”並不是網絡服務商推卸責任的藉口,也不是其牟取非法利益的擋箭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四十四條中“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知,網絡平台知曉店鋪售假後,應當加強自律自警,積極採取下架、降級、關店,甚至扣除正品保證金等必要措施,避免承擔連帶責任。該等措施既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淨化網絡交易環境。
綜上,無論是權利人的自我維權還是網絡平台的介入調停,兩條大路殊途同歸,都將成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有效利器。
總結: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為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全國各省市一直都在積極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隨着我國將知識產權提升到了國家戰略高度,大量最新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實施在即,其中各部門法均增加了侵權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條款,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這充分彰顯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學技術創新的信心與決心。
同時對於消費者而言,這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因為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實質上也是促進其在消費者維權的道路上繼續發揮作用。在知識產權保護和消費者維權的強強聯手之下,全面而徹底地實現清除山寨假貨、保證商品質量、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指日可待。

*作者簡介:*劉峯律師是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高級合夥人,目前擔任上海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諮詢專家、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專注於知識產權、爭議解決和公司併購等領域,榮獲錢伯斯2021亞太地區知識產權(訴訟)領域獲推薦的律師、2021及2020 The legal 500 亞太地區知識產權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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