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如何忽悠你?從文字遊戲開始
從2019年反中亂港分子衝擊立法會,到2021年初特朗普擁躉大鬧國會山,同樣是訴諸暴力、尋釁滋事,為何在不少西方國家眼裏,在香港就是“為民主而戰”,在美國就是“民主的恥辱”?這一醜態背後,隱藏的是一些西方媒體和政客用心險惡的文字遊戲。

包括CNN、《紐約時報》在內的西方主流媒體頻頻用叛亂(insurrection)一詞形容“川粉攻佔國會山”,並對其口誅筆伐。就連福克斯新聞等共和黨鐵桿,都不得不承認這一事件是妥妥的暴動(riot)。
香港修例風波期間,黑衣暴徒打砸搶掠、截斷公交、羣毆記者、刀捅議員、火燒平民、硫酸潑警察,特區政府依法將事件定性為暴動。但直至今日,西方主流媒體仍堅稱此事只是*“抗議”*(protest),甚至是正當的“民主運動”。
叛亂、暴動還是抗議,到底是傻傻分不清楚,還是蓄意指鹿為馬?這其中可是大有門道。

【叛亂/insurrection】
根據美國司法判例的定義,*“叛亂”*的構成要素包括多人蔘與,使用暴力,有推翻政府、奪取政權(overthrow the constituted government and seize its powers)的明確意圖。照這個標準,亂港分子是不是更像“叛亂”?
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三款及《美國法典》第18卷“犯罪行為與刑事訴訟”第2383條相關規定,任何人煽動、參與或協助針對美國政府或其法律的叛亂,都應被罰款、監禁,且不得再任公職。
國會山風暴後,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正是據此以“煽動叛亂”的罪名要求彈劾特朗普。

【暴動/riot】
根據《美國法典》第18卷第2102條和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暴動”*的構成要素包括多人蔘與、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行為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傷害或構成威脅。
相較於叛亂,“暴動”側重在危害他人安全及公共秩序這一面。在美國法律中,參與暴動同樣應遭到罰款和監禁。
【抗議/protest】
西方國家經常上演“街頭政治”,但依法開展和平抗議、合理表達訴求並非美西方的專利。根據中國法律,我國公民亦有權依法開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比起西方媒體用來形容國會山一案的“叛亂”和“暴動”,*“抗議”*很顯然要温和得多。
説到底,事實本身經“第一傳聲筒”西方媒體過濾後,才能到達不明真相的海外路人耳中。在這一過程中,一些西方媒體和政客刻意混淆上述定性,讓小小的遣詞造句變成了大大的雙標現場,從而輕易左右受眾的判斷。

事實上,西方對政治事件搞選擇性定性的情況早有前科。
2013年,埃及塞西推翻有穆兄會背景的穆爾西政府,美國因不滿穆爾西政府反美色彩,拒絕將這一事件稱為*“政變”*(coup);
2016年,土耳其親美勢力發動軍事政變未遂,二百餘名土耳其公民因此喪生,《華爾街日報》卻專門刊文將其美化為*“革命”*(revolution),為其洗白;
恰恰相反,泰國和緬甸軍隊接管政權後,西方國家則直接以反對政變為名對這兩國實施單邊制裁。都是軍方主導的政權更替,待遇和風評咋就差距這麼大呢?
同樣,在迫害原住民方面,一些西方人士絕口不提種族屠殺(genocide)或種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反而生造出了幾個諱莫如深的拗口詞彙,比如*“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強制安置”(children forcibly removed from the parents),輕描淡寫地將澳洲土著的悲慘遭遇一筆帶過,還將美國針對印第安人的種族滅絕説成“被迫遷徙”(forced migration)或是簡單的民族“衝突”*(conflict)。


這些人對自身殖民原罪“選擇性失明”,卻對中國新疆的合理民族政策潑盡髒水,這豈不是明顯的以己度人、混淆是非?

字少意多,詞小事大。對事件定性的用詞選擇,恰恰反映出美西方意識形態偏見作祟,拿着“灰黑濾鏡”和扭曲真實面目的哈哈鏡看人看事。
然而鹿就是鹿,指一千次也變不成寶馬良駒。矇在鼓裏的西方百姓或許還能被忽悠,但已經覺醒的中國人民必須擦亮雙眼,看破説破,讓道貌岸然者原形畢露,讓霸道霸凌者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