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六部門: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
【環球網綜合報道】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4月26日消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進行規範。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主體總體平穩,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近期,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意見》明確了7方面監管措施。
《意見》要求,加強從業管理。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和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在開展經營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意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建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條規定旨在避免“高進低出”以低價換市場的行為,淘汰為資金池而盲目擴大規模的企業。因為“高進低出”是不可持續的,只能依靠擴大房源而維持運營,常常以資金鍊斷裂為終結。
《意見》要求,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押金超過一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户。住建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管。
《意見》還明確,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對於租金水平的管理,《意見》也指出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此外,各地還需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據悉,《意見》以住建部等六部門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即“10號文”為依據,但在此基礎上有了清晰的政策規定,給執行層面以原則性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