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網” 守住百姓“錢袋子”
作者:杜燕飞
人民網北京5月1日電 (記者杜燕飛)備受業內關注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從防範、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業內人士表示,《條例》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上升到了更高的法律層級,權威性更強,威懾力更大。同時,《條例》完善了處置非法集資的程序,明確了清退資金來源,將成為維護公眾財產利益的有效手段。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日前發佈的數據顯示,去年共查處非法集資案件7500餘起,3年攻堅辦結存量案件1.1萬起,涉案金額3800餘億元。
此前,司法部、銀保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相關內容答記者時表示,雖然非法集資風險總體可控,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條例》實施後,有利於形成齊抓共管、羣防羣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於防範化解風險、保護羣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上述負責人表示。
《條例》明確,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上述負責人表示。
此外,為了有利於地方政府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查處非法集資行為,便於公眾及早識別、自覺遠離、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條例》列舉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例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等行為。
實踐中,一些企業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金融”“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針對這一現象,《條例》明確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户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在日前召開的2021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上,銀保監會強調,在“防非處非”工作實踐中,必須堅持“金融特許經營”原則。對任何違法違規開展實質屬於金融的經營活動,都要理直氣壯地果斷採取措施,集聚強光照射“灰色地帶”,有效剷除風險滋生的土壤。
清退資金優先於繳納罰款 有利於最大限度挽回公眾損失
對於“非法集資資金如何清退”的問題,《條例》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了清退資金的來源:非法集資資金餘額、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副院長郭華表示,《條例》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清退資金優先於繳納罰款,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挽回社會公眾的損失,發揮好守護百姓“錢袋子”的作用。
“下一步,我們要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財富管理、房地產等領域涉非風險趨向,密切關注打着區塊鏈、虛擬貨幣以及解債服務等旗號的新型風險,緊盯養老服務、涉農組織、民辦學校、線上教育等民生領域,對侵害弱勢羣體利益的非法集資儘早發現,露頭就打。”銀保監會表示,同時,加大力度追贓挽損,完善違法所得應追盡追、應退盡退機制,全力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