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未經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銷理財
【環球網綜合報道】25萬億銀行理財市場迎新規。
5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和銷售人員管理,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提出要求,同時提出了適當性管理、客户信息保護以及投資者投訴等要求。

據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佈的《中國理財市場2021年一季度報告》,截至2021年3月末,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規模達25.03萬億元,同比增長7.02%。業內普遍認為,《辦法》的發佈,給萬億理財市場規範有序發展帶來利好。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則,針對理財公司特點,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和行為監管規範,壓實理財產品銷售和管理責任,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公平競爭,打破剛性兑付,為理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這兩類機構可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理財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還提到,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名義或使用“理財”字樣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這些銷售業務活動禁止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共十八條。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兑、私售“飛單”產品等。
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管理方面,《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信息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並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同時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對所有銷售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
區分線上、線下理財銷售管理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理財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户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對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非機構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