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監管指引出台
作者:昝秀丽
證監會28日發佈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並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的核查要求。業內人士評價,這次指引的發佈是對2月發佈的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補充,體現了監管部門加強擬上市企業股東監管,防範違法違規“造富”的一貫態度。特別是該指引的制定着眼於加強離職人員入股情況核查,切實防範不當入股行為,展現了監管部門刀刃向內、防範潛在利益輸送、突出靶向治理的決心。
堅持刀刃向內
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擬上市企業股東監管,不斷完善股東監管制度機制,着力防範違法違規“造富”。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強化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利益輸送、“影子股東”等行為的監管約束,壓實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責任,引導合法合規投資擬上市企業。
制度執行過程中,證監會堅持刀刃向內,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的一攬子制度措施,補齊制度短板。在加強廉政監督管理、完善獨立複核制度的同時,專門制定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明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並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的核查要求,對屬於規範範圍內的離職人員突出靶向監管、壓實中介機構核查責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
強化審核監督
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監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不當入股情形。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作為不適格股東入股、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等情形的屬於不當入股。
二是強化中介機構核查責任。中介機構開展股東信息核查過程中,應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規範的離職人員入股情況,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屬於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文件時,應就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有關核查情況作出專項説明。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後,發現不當入股情況或出現重大媒體質疑的,中介機構應及時核查並報告。
三是強化審核監督,建立獨立複核制度。對涉及離職人員入股的發行上市(掛牌)審核過程進行復核,確保審核過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規。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指引規範的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為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十年的工作人員。入股禁止期則是指副處級(中層)及以上離職人員離職後三年內、其他離職人員離職後二年內。
已受理企業參照執行
在證監會當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李維友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建立獨立複核制度,對涉及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的發行上市(掛牌)審核過程進行復核,主要是為了確保審核過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規。按照制度安排,複核一般是在審核基本結束以後啓動,複核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李維友表示,該指引自6月1日起實施,已受理企業參照執行。指引發布前已離職人員,其入股行為不適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規定,但應按指引進行核查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