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行業私刻蘿蔔章要承擔什麼風險?
案例背景
所謂蘿蔔章,並不是專指用蘿蔔為材料刻的章,而是對私刻、偽造的印章比較形象的統稱,並非一個法律概念。換句話説,除了偽造的印章之外,蘿蔔章還包括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未經許可而私自刻制的印章。因此,如果印章的刻制沒有經過審批或許可,即便刻制印章的主體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仍然應該被認定為蘿蔔章。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黃某成立某影視傳媒有限公司,黃某為該公司法人、實際控制人。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黃某偽造“河南電視新媒體集團有限公司”公章,後利用偽造的公章出具保證合同、擔保函、《節目播映權購買合同書》、《節目播映權購買合同補充協議》等材料,以“河南電視新媒體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擔保方向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借款3900萬元。經鄭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節目播映權購買合同補充協議》、保證合同上的印文與樣本上的“河南電視新媒體集團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法律規定,偽造公司、企業的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豫0105刑初第31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行業觀點
國樽律師事務所孫可:影視行業中存在私刻蘿蔔章的現象。在實踐中,有如下比較常見的例子:1. 影視劇融資方為吸引投資,融資方的工作人員向投資方謊稱自己也投資了某電影,將使用擅自私刻的公章製作的假協議給投資人看,以讓投資人獲得投資信心、參與投資;2.影視劇發行方為獲取非法利益,偽造國家公文並冒充上級國家機關向下級國家機關推銷電影;3.影視劇出品方為應對投資方的催促,出具變造的《電影備案回執單》《影片公映許可證》等;4.影視劇融資方為吸引投資,謊稱聘請了某明星參演並向意向方出具了偽造的聘請合同。
影視行業中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原因比較繁雜,有人是基於一定的目的故意為之,例如誘騙投資人進行投資;有人則是因缺少相應的法律風險意識。例如,有的影視行業人員認為遲早都會獲得證件審批,於是私刻蘿蔔章應付客户,沒有意識到此類事件的後果嚴重性。
以上行為是否都涉嫌犯罪?上述例子是否涉及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但是其均涉及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80條的相關規定。《刑法》第280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規制的是直接冒用國家機關名義的行為,買賣、盜竊、搶奪和毀滅都容易理解,此處需要弄清楚偽造和變造的區別。偽造是指“從無到有”,製造一份全新的公文、證件、印章,它們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是假的;變造則通常是指在原先持有的或從公開渠道獲取的真實公文上添加、刪減或修改內容(名稱、日期、落款等等)。無論是偽造還是變造行為,都會損害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將會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刑法》第280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未經許可而私自刻制的印章,也視為偽造印章,即便刻制印章的主體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董事。相應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員工偽造自己公司印章也當然受到刑法的制裁。
對此,如何防範此類法律風險?影視行業人員需切記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以及其他公司的印章是不可隨意偽造、變造的,這類行為都面臨着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影視公司的管理人員應在平時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培訓,以免員工為應付老闆差事或者對外融資收取提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或印章,給影視公司埋雷。此外,如果投資方因私刻的蘿蔔章而上當受騙,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法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可以向律師進行諮詢以協助解決處理。
案件推薦人

作者簡介:孫可,國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執行主任。擁有近多年的法律專業服務經驗,其主要執業領域為國際貿易與投資、商事談判與合作,國際文娛等。
孫可擁有近多年的法律專業服務經驗,其主要執業領域為國際貿易與投資、商事談判與合作,國際文娛等。孫可主要服務客户:中信銀行總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電影協會、UME院線、銅牛電影產業園、姜雲升等成功幫助雲南滇紅集團,保利防務,三一重工,北坡股份投資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