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尖峯電價上浮不低於20%
【環球網綜合報道】7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
在完善峯谷電價機制方面,通知指出要做到兩方面。一方面科學劃分峯谷時段。通知要求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佔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峯時段,引導用户節約用電、錯峯避峯;將系統供需寬鬆、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户調整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以及淨負荷曲線變化特性。
另一方面是合理確定峯谷電價價差。通知要求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峯谷差率、新能源裝機佔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峯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峯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峯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同時,在優化分時電價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尖峯電價機制和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通知強調,要強化尖峯電價、深谷電價機制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尖峯電價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此外,通知要求分季節劃分峯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峯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因素,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豐、枯時段應結合多年來水、風光出力特性等情況合理劃分,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置。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採暖電價政策,通過適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在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方面,通知首先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要求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户;對部分不適宜錯峯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户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户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範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户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峯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峯谷電價價差。
其次,通知指出,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要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合理設定限價標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目錄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最後,通知表示,將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户執行方式。通知指出,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峯谷電價價差不低於目錄分時電價的峯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峯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在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方面,通知從三方面入手。一是精心組織實施,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關落實情況請於2021年12月底前報我委。二是做好執行評估,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三是強化宣傳引導,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