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萬億理財,銀保監會發文規範理財交易
【環球網綜合報道】9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規範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具體包括三點。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
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三類資產投資管理安排
《辦法》第三章對投資交易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對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運作方式進行規範。其中,投資低流動性資產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二是計劃投資上述資產的比例達到理財產品淨資產50%以上。這類產品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90天。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單隻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淨值的15%。單隻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淨值的20%。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產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產品不符合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理財公司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高流動性資產的。*開放式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以備支付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贖回款項。
理財公司職責認定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短期贖或將收費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對於短期贖回交易,《辦法》中稱,理財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向連續持有少於7日的開放式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投資者收取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理財產品財產。
當出現鉅額贖回時,對於開放式理財產品,理財公司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對該產品單個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可以按照其申請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開放式理財產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的,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理財公司還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