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海平:中國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何錯之有
作者:宗海平
近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這是該法自1983年制定以來首次修訂,目的是適應當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履行我國加入相關國際公約需承擔的義務。這本是一次再正常不過的立法活動,然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勢力又開始惡意炒作,指責我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威脅航行與飛越自由、國際貿易以及南海周邊國家的權益。有人還危言聳聽,稱我立法是“獨佔南海”的新招數。

如同今年初美澳等國炒作我國頒佈施行《海警法》一樣,似乎中國的任何涉海立法都會被扣上同樣的帽子,完全是“對人不對事”,一套説辭萬能適用。可以説,無論是美澳的官方表態,還是西方學者媒體的所謂解讀,充其量只是“逢中必反”的情緒表達,根本就講不出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到底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哪條規定,中國到底採取了什麼行動危害了地區安全。
事實上,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國際海事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以美澳關注的第54條為例,該條要求外籍特定船舶,包括潛水器、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其他可能危及我國交通安全的船舶,進出中國領海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1條明文規定,沿海國可依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自行制定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其中就包括涉及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的事項,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規章和相關國際規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2條還規定,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在領海內行使無害通過的外國船舶,特別是油輪、核動力船舶及載運核物質、材料及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材料的船舶只在其指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
即便是以最樸素的精神來理解,潛水器、核動力、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物質等均意味着有潛在危險,沿海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於情合理、於法無礙。《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也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通過。真正的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都須以遵守規則為前提。西方不是言必稱“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嗎?有什麼資格對中國建立正當的海上交通安全規則説三道四?
海上交通安全事關海上生命財產安全、海上運輸業的發展和海洋資源開發的安全。當前,受疫情影響,全世界渴望儘快復甦經濟。“道路通、百業興”,海上交通安全是重振海上貿易活力的基本保障。中國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施行,無疑將使這些保障更加有效,更加穩定可期,進而為國際貿易和世界經濟的大發展、大繁榮作出新的貢獻。(作者是國際問題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