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下新股首次“溢價發行” 新規整治抱團報價顯實效
張 歆
略高於1%的“定價超越”,看似幅度有限,卻是註冊制落地以來的首次“溢價發行”,亦是對詢價新規整治“抱團報價”、形成良好的激勵與約束的監管實效的初步驗證。
10月8日,科創板擬上市公司高鐵電氣啓動申購。值得關注的是,該公司新股發行定價高出“四個值”(網下投資者有效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五類中長線資金有效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的孰低值, 超出幅度為1.13%。此外,百勝智能成為創業板第一家發行價高於“四個值”的公司,其超過幅度為3.7%。
科創板和創業板兩家公司“溢價發行”,雖然超出幅度都不高,但體現了詢價新規運行以來,發行人話語權的提升和以市場化博弈方式解決“抱團報價”的可操作性。
根據此前的新股發行定價規則,政策面並不鼓勵“溢價發行”,發行人定價突破“四個值”將付出較高的時間成本以及溝通成本,因此“溢價發行”並未出現。從彼時規則的初衷來看,過去新股發行經常出現定價“三高”,因此,註冊制在制度設計之初就十分重視對於發行人的約束。從效果來看,註冊制發行承銷機制運行兩年多來,新股發行總體平穩有序,確實起到了預防“三高發行”的目的。
但是,此後實踐中出現了部分網下投資者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在時移世易中,促進買賣雙方市場化、均衡定價,成為如今詢價新規的重點任務。
從上述科創板和創業板兩例實踐來看,新規確實對於賣方的定價權形成一定支撐,買賣雙方博弈的空間更為充分,從而激勵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打破“四個值”的絕對束縛,根據擬上市公司質地、行業特點、發行市場環境合理定價。
更為可貴的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便是有新規“撐腰”,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也是非常理性的,並沒有“獅子大開口”。上述兩家公司發行價所對應的市盈率均明顯“低於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靜態市盈率,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靜態市盈率”。也就是説,在激勵買賣雙方的同時,詢價新規也實現了對於定價的市場化軟約束。
筆者認為,在詢價新規的“特別風險提示+高價按一定比例剔除”組合規則下,越來越多的發行人將充分重視買方意見,以買方報價為估值中心,自主合理定價;同時,詢價機構的報價也有望更注重價值判斷,而不是技術性入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