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辦法推動數字金融發展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公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徵信辦法》)。《徵信辦法》堅持與時俱進、問題導向,銜接《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將進一步完善徵信市場制度和社會誠信體系,更好地推動數字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
自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公佈以來,我國徵信市場發展較快。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對徵信服務提出新的要求,徵信市場需求旺盛。而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徵信突破原有借貸信息共享的範式,發生一系列新變化。與此同時,由於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制度規範,徵信市場“無照駕駛”、無序發展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2020年以來,我國加強對平台經濟的規制,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徵信辦法》公佈實施勢在必行。
從內容和原則看,《徵信辦法》堅持從嚴監管原則,採用“描述+類舉”的方法,把符合“依法採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三個維度要求的相關信息定義為信用信息,將頗受關注的“替代數據”納入徵信管理。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徵信業務全流程以及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徵信辦法》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徵信辦法》還堅持持牌經營原則,要求從事徵信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大數據和信用信息是數字金融賴以生存的根基,信用信息外延擴大和徵信管理要求提高,將對數字金融發展產生較大影響。從思想認識上,持牌經營、規範合作等要求將從支付、借貸等領域擴展到徵信領域,成為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條件。未取得徵信資質,不得從事徵信業務,金融機構也不得從中獲取徵信服務。在具體業務上,有關影響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影響數字金融生態。徵信機構作為連接者,將在金融機構與各類信息主體、信息使用者之間發揮更重要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個人信息與金融機構的“斷直連”將加快推進。
二是影響數字金融模式。對某些互聯網平台來説,左手獲取各類信用信息、右手進行倒騰售賣的模式將不復存在,所謂的集支付、電商、社交、借貸、資管等業務為一體的閉環將逐漸被打破。
三是影響數字金融產品。特別是對互聯網貸款來説,部分銀行與外部機構合作的聯合貸款、助貸產品將進行流程重構。大量從事“類徵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由於難以取得徵信業務資質,將轉型重塑業務模式與合作方式,但與徵信機構、金融機構合作的大門並沒有關上。《徵信辦法》從2022年開始實施,並預留18個月過渡期,預計市場整改過渡將平穩有序。
徵信是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基礎設施的完善從根本上有利於數字金融發展,《徵信辦法》將從三個方面進一步推動數字金融高質量發展。一是創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徵信辦法》要求,徵信機構應遵循公平性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商業條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提供歧視性或者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各類從業機構應平等對接徵信機構,獲取所需的徵信服務,市場競爭秩序將更加良性。二是增加更高質量的徵信服務。徵信市場在規範發展的同時,將進一步提高供給數量和質量。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擴展信用信息共享覆蓋範圍,有序發展市場化徵信機構,增加多層次徵信供給。預計下一步將有更多市場化徵信機構獲批設立。三是更好地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各類信息主體,是數字金融發展的“源頭活水”。《徵信辦法》對保護信息主體同意權、知情權等方面提出較高要求,同時賦予個人信息主體異議投訴權,為數字金融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作者系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