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法律面前無明星,違法行為非隱私
近年來,一些演藝明星吸毒、嫖娼、偷税漏税等事件頻頻見諸報端。其中常引發爭論的問題是,執法機關、新聞媒體公開違法明星的姓名和照片,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隱私權?

保護隱私是文明社會的基本要求,但是,在隱私權誕生之日,公眾人物與普通民眾的權利範圍就有明顯差別。現代社會為公眾人物隱私權確立了幾條例外規則:公眾人物少隱私、公共利益無隱私、違法行為非隱私。
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範圍比普通人小,是現代社會為保證媒體監督權而確立的基本規則。在196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法官首次採用了“公共官員”的概念,認為媒體對其的一些批評或報道即便與事實有出入,只要不是出於“實際惡意”,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隨後,各國法律逐漸接受了“公眾人物隱私權受到限制”的理念。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隱私權的範圍因人而異,普通人的隱私權受到廣泛保護,但公眾人物需要向社會讓渡出一部分權利。公眾人物的部分私生活內容,也要讓位於民眾的知情權。對普通人而言,家人信息(如經商或定居國外)、資產情況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但對政府官員而言,這些信息因廉政建設而必須填報,不受隱私權的保護。同樣,明星作為“自願型公眾人物”,通過媒體、粉絲獲得了鉅額利益,就要接受公眾的監督,承擔比常人更高的社會責任。
在明星的行為涉及公共利益時,我們不能放任明星做“兩面人”,在鏡頭面前把自己包裝成道德楷模,離開鏡頭就變成浪蕩公子。媒體監督要防止鏡頭表演者欺騙民眾情感、損害公共利益。對普通人而言,吸煙只是個人選擇,出軌也只是道德問題。但禁煙大使吸煙,形象大使出軌,就不僅是個人道德問題,更事關社會基本價值乃至國家形象。我國法律確立了“隱私權服從於公共利益”的原則,《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因此,普通大眾的隱私,很可能就是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內容。
在確立“公眾人物隱私權受限”的基本法則之後,還需要追問,明星隱私權應當限制到何種程度?
首先可以肯定,公眾人物也有隱私權。任何文明國家,都不會允許在明星家中安裝攝像頭進行偷拍。但是,“公眾人物私人活動受隱私權保護”有一個例外,即違法行為非隱私。我們也不能苛求公眾人物成為道德聖人,但是,做守法公民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公眾人物更應該成為守法模範。公眾人物若有違法行為,就不再受隱私權保護。
一方面,公眾人物的行為具有示範效應,其怪異、違法行為都可能被粉絲模仿。普通人吸毒、酒駕只是個人違法問題,但明星吸毒、酒駕會形成羣體越軌現象,尤其是青少年。同樣的違法行為,明星與公眾的社會危害性完全不同。雖然基於同案同罰原則,執法機關不會加重明星的法律責任,但是,其應當受到更大的譴責性,封殺、道歉等就是必要舉措,這都需要公開其個人信息以正本清源。
另一方面,公開公眾人物的違法信息,是確立法律權威、進行社會監督的必要手段。普通人違法乃至犯罪,在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之外,法律會盡量尊重其隱私權,避免其“社會性死亡”,以實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改造教育效果。但是,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民眾長期對特權者有本能的警惕,執法機關公開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可以有效打消羣眾顧慮,確立法治信仰。例如,對官員的貪贓枉法,政府網站都會實名公開而無需保護其隱私權。同樣,在一些明星打人、猥褻等案件中,及時公開涉案人的違法信息,可以打消社會公眾對執法腐敗的擔心。正因如此,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0條規定了“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然,明星屬於“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
因此,在違法犯罪案件中,明星和普通公眾需要被差別對待。在明星吸毒、嫖娼案件中,執法機關會公開明星的個人信息,但會對賣淫女、陪吸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技術處理。
法律不應有道德潔癖,公眾也不能有聖人情結,但是,公眾人物應當堅守法律底線。政府公開公眾人物的違法信息,既是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要求。如果執法機關都低調處理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帶來“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質疑。政府客觀地公開、媒體中立地報道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並非醜化其形象,而是維護法律平等觀念,推動社會健康發展的需要。只有對公眾人物堅持“法律面前無明星,違法行為非隱私”的原則,才可建立起一個積極向善、公開透明的法治社會。(作者是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