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地方法院裁定台鐵“太魯閣號”事故被告停止羈押 檢方提出抗訴
10月26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台鐵“太魯閣號”事故被告李義祥60萬元新台幣交保;被告華文好停押責付,並限制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檢方對該裁定不服,提出抗訴。
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行駛至花蓮縣境內的大清水隧道前39米處時,與滑落至軌道上的列車相撞,事故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受傷。
花蓮地方法院認為被告華文好、李義祥涉嫌過失致死等罪的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逃亡風險存在,均有羈押的原因;不過此案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依目前訴訟進度,為確保後續審理等程序順利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考慮到兩人經濟能力、犯罪情節、造成法益侵害大小、分擔犯罪實行角色地位等因素,裁定準許停止羈押及分別提出保證金、責付、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花蓮地檢署公訴檢察官於10月25日收到法院裁定後已提出抗訴。檢察官認為,本事故造成眾多無辜乘客重大傷亡,被告李義祥、華文好將負擔鉅額賠償責任,法院在證據調查尚未完畢之際,即令長期逾期居留的被告華文好無保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另外,被告李義祥僅以60萬元低額保金替代羈押,均不足以擔保2名被告將來如實面對司法審判及刑罰執行,且與犯罪情節、規模及所造成損害明顯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提起抗訴。(總枱記者 李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