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互聯網用户賬號名稱六類情形被禁止
本報北京10月2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國家網信辦今天發佈的《互聯網用户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規定,互聯網用户賬號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户賬號服務平台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和服務協議。互聯網用户賬號服務平台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互聯網用户賬號使用者在註冊賬號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意見稿》規定,互聯網用户賬號使用者註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二)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的;(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的;(四)假冒、仿冒、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誌性建築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的;(五)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繫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文字、拼音、數字、符號、字母和無意義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另外,未成年人註冊賬號時,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並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用於真實身份信息核驗。
《意見稿》要求,互聯網用户賬號服務平台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及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2021年10月27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