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醫療達摩克利斯之劍落地:醫歸醫、藥歸藥、AI歸技術
時隔三年,互聯網診療監管的“靴子”終於平穩落地。
10月26日,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意見稿》),內容涵蓋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監管責任等多個方面。
國家衞健委數據顯示,自2015年全國首家互聯網醫院在烏鎮誕生至今年6月,中國互聯網醫院數量已超過1600家。對於高速發展的互聯網醫療行業來説,《意見稿》的出台將讓互聯網醫療告別過去的“野蠻生長”,進入規範、高質量發展階段。
《意見稿》的細則落地,也同步釋放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互聯網診療要與實體機構提供的診療服務做到最大限度的“同質”,讓互聯網診療迴歸到“提供嚴肅醫療服務”的定位。
據悉,監管新規在未來落地,將對各類醫療機構和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綜合來看,《意見稿》欲實現的全方位監管大大提高了行業的進入門檻,這有利於那些平台技術和運營基礎強、以提供嚴肅醫療服務為主的互聯網診療平台。而與此同時,也對一些核心業務為醫藥電商類的平台的處方藥相關業務帶來嚴峻挑戰。
禁止“統方、補方”,堵住“以藥養醫” 線上化
《意見稿》提出,對一部分互聯網診療、處方行為進行明令禁止。“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這一要求對目前市場上一部分利用AI技術手段提供問診服務的行為做了限制,以杜絕各類平台將非執業醫師、AI軟件作為接診、開方工具。
“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的發生”“醫療衞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鈎”“醫生不得指定地點購買藥品和耗材”,這意味着,將互聯網診療與藥品銷售行為進行“隔離”,防止互聯網診療平台將診療行為“異化”為處方藥營銷工具,也將對市場上的部分處方外流、DTP藥房等業務提出了挑戰。
出清“低小散”,鼓勵“高精尖”
《意見稿》對互聯網診療全流程進行了數字化監管,意在實現全國行業在統一規則下發展。《意見稿》細則落地後將拉高行業進入門檻,未來將出清“低小散”的行業玩家,技術平台完善、運營成熟的大型互聯網診療平台的“高精尖”平台將受益於行業的規範化管理。
如《意見稿》第十四條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台共享。第二十條提出,醫療機構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記錄、處方點評記錄應當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提出了多項對於互聯網醫院信息技術平台的要求,如: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機構要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業務;要求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共享,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同時還提出建立網絡安全、平台信息安全三級及以上等保等。
以上均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主體的數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是否具備相應的互聯網醫療基礎設施,及相關的技術能力和運營管理經驗將成為合規運營的重要前提。
政策平穩落地,利好行業向高階發展
此次《意見稿》所提出的對互聯網醫院的分類、診療範圍的界定延續了此前文件的規則,與一系列利好行業發展的政策一脈相承,是對互聯網醫療行業規範且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和對創新的新業態的支持。
2019年8月,國家醫保局頒佈《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提出“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2020年3月,國家醫保局和國家衞健委聯合發佈《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
而本次公佈的《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正式實施後,其所推動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統一標準的建立和數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等功能的實現,將更有利於醫保基金對於互聯網診療行為的規模化支付。在全國統一規範的互聯網診療服務前提下,醫保部門即可更為便捷地將符合要求和標準的互聯網診療行為進一步納入在線醫保支付範疇。
這對在各地已經納入在線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院平台來説將成為新的利好。事實上,醫保是否支付也已成為判斷互聯網診療服務“含金量”的“金標準”,醫保作為最大單一支付方的接入,顯然有利於中國在線診療服務市場的進一步擴大。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監管細則對於互聯網診療的收費範圍、定價未做要求,這意味着監管細則將定價權交給了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機構,也即是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公立醫院實行公益性定價,市場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場原則運營,這對營利性的互聯網診療平台形成自身競爭力亦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