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董扎堆“掛印而去” 行業生態或迎鉅變
獨立董事近期扎堆辭職引起市場關注。截至11月19日晚,在近一週時間裏有18家A股上市公司發佈獨董辭職公告,而9月至10月的數量分別為31家和36家。
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做出一審判決,其中康美藥業五位時任獨董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涉及金額達3.69億元。該案在獨董圈引發廣泛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獨董制度在國內落地20年來身份備受爭議。由於眾多獨董在履職能力方面存在諸多欠缺,很難起到獨立監督、客觀建議的作用,常被調侃為“花瓶”。業內人士表示,在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獨董中濫竽充數者將大大減少,康美案有望為獨董生態的革新提供重要契機。建議完善獨董選聘制度,重塑獨立性,為獨董正常履職“保駕護航”。
掀起離職潮
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做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康美藥業獨董承擔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讓市場咋舌。根據此前廣州中院披露的裁判文書,獨董江鎮平、李定安、張弘3人在康美藥業2016年、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簽字,被判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郭崇慧、張平則因只在康美藥業2018年半年報中籤字,被判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上述5人承擔的賠償金額多的有2.46億元,少的也有1.23億元,與上述獨董的數十萬元年薪構成巨大反差。
作為四家知名A股上市公司獨董的劉姝威表示,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對於康美藥業肆無忌憚的造假行為,作為獨立董事無動於衷,既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冤枉。接受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着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何要擔任獨立董事?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表示,由於投資者索賠規模不大,大部分被告上市公司具有良好賠付能力,通常不會把被處罰的獨董列為被告。最近幾年,由於投資者索賠規模倍增,部分被告上市公司面臨退市、破產重整,無力履行生效判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在起訴上市公司的同時,會把被處罰的獨董也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康美藥業案即典型案例。
“本案中的獨董一般每年從上市公司領取的薪酬最多12萬元,繳税後大約10萬元,卻要為此承擔至少1.2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是收入的好幾百倍。這給廣大的獨立董事敲響了警鐘,提醒其今後要慎重選擇上市公司,任職後要積極作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表示,康美案也震驚了廣大的獨立董事羣體。獨董紛紛意識到,如果按照目前的思路執法司法,獨立董事的此類風險幾乎無法防範,除非辭職。
厲健表示,他在2014年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資格。近年,曾有浙江上市公司邀請其擔任獨立董事,但均被婉言謝絕。“‘花瓶董事’簽字風險太大,一旦被秋後算賬,傾家蕩產,悔之晚矣。”
容易淪為“簽字機器”
被調侃為“花瓶”的獨董屬於舶來品,在國內的發展時間並不長。
1993年,青島啤酒在香港和上海同步發行上市。按照香港證券市場的規定,青島啤酒聘請了兩名獨立董事,從而成為第一家設立獨董的境內上市公司,青島本地人於福忠當選青島啤酒獨董。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佈《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誌着獨董制度的正式推行。
經過20年的發展,獨董隊伍日漸龐大,國內A股上市公司聘任的獨董人數從當初的709人(次)上升到目前的13517人(次),增長了約18倍。截至2020年末,在職獨立董事(披露了學歷的)擁有博士學歷的佔比46.04%、碩士學歷的佔比31.92%。
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獨董通過客觀判斷,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董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但在日常運行中,這一理念卻多數停留在紙面上,獨立性是獨董被詬病最集中的問題。證監會高級經濟師方重早前公開撰文指出,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董是大股東或管理層通過私人關係選聘的,而獨董除履行獨董的義務外,有些獨董還擔負着為上市公司背書、吸引資源、帶來名聲的“私活”,很難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起到獨立監督、客觀建議的作用。
獨董在董事會的勢單力孤也無法有效發揮制衡效果。邢會強表示,獨立董事的數量一般不低於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但不會超過一半。而在美國,一般會超過一半甚至三分之二。
邢會強長期從事證券法理論研究,瞭解相關實務,對於獨董生態問題有着深入的觀察。他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考取獨董資格的門檻過低,未能有效篩選出適格人才。很多獨董的確不知如何正確履職,且不具備會計學、證券法、公司法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他們當獨董沒有能力發現財務報表中的異常,不知道問什麼問題,要什麼資料,很容易淪為簽字機器。”
中國證券報記者近年參加了多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多數獨董的工作停留在宣讀履職報告,鮮有其他交流。
獨董日常主要參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其他方面與上市公司接觸並不多。目前,獨董最多兼職5家上市公司,如果按照目前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平均召開10次董事會來計算(5次為現場召開),一名兼職滿5家上市公司的獨董每年至少有25-30個工作日需要參與到本職工作以外的上市公司會議和考察中,還不包括對相關文件和報告的審議時間。同時,由於缺乏具體的履職要求,獨董盡責目前只能依靠自覺。而扣除獨董參加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時間外,77.33%的獨董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8日。
亟待完善獨董機制
康美案很可能會改變獨董生態。
獨董將不再是一份“旱澇保收”的職務。業內人士表示,專業人士在接受獨董職位前,必將更加謹慎,只會選擇在自己專業範圍內能完全理解的上市公司,濫竽充數者將大大減少;獨董將更為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大股東持股比例過高、內控薄弱的上市公司,獨董們將起到制衡作用,未來獨董投反對票可能不再是新聞。
針對獨董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缺少有效管控措施的問題,方重建議將現行的獨董選聘制改革為獨立董事委派制,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統一委派,徹底改變獨立董事無依無靠的“童養媳”角色,進而可有效地解除、削弱獨董的束縛和顧慮。同時,建議統一相應的薪酬標準、完善相關的激勵機制,明確獨立董事的津貼金額與工作量、工作效率和評價結果等掛鈎,而不與上市公司業績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