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營銷短信“擾民”
工信部近日召開行政指導會,要求電商平台全面自查自糾零售、金融等相關產品的短信營銷行為,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發送營銷短信,彰顯了國家保護消費者私人生活安寧和個人信息的態度和決心。
近年來對垃圾營銷短信的投訴呈現集中爆發之勢,其中電商平台的相關投訴佔比高達九成。垃圾營銷短信的“氾濫”一度對消費者正常的休息和生活造成干擾,亟需在垃圾營銷短信上立規整頓,還消費者“一片安寧”。
垃圾營銷短信“擾民”是電商平台濫用“知情同意”原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一種表現。具體而言,就是一些平台誘導消費者填寫手機號等個人信息時,均未以明確、清晰的方式告知用户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或者利用平台規則制定的優勢地位,將用户的“默示同意”視為“同意”;更有甚者,即使用户選擇拒絕營銷廣告,也置之不顧,向目標用户發送垃圾營銷短信,給用户造成困擾。
《個人信息保護法》出台後,“知情同意”成為平台處理用户信息的合法性基礎之一,也為平台處理個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那麼電商平台怎樣才能達到《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知情同意”標準?一方面是“知情”,平台要以清晰、明確且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有關個人信息處理的事項,讓用户真正瞭解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內容等;另一方面是“同意”,該同意應當在用户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明確作出。換言之,平台只有以清楚、明確且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處理個人信息的具體事項,並且得到用户明確、自願同意後,才有權處理用户的個人信息。
事實上,治理垃圾短信營銷要處理好對個人信息“保護”與“使用”的平衡。對於個人信息而言,“保護”和“使用”是一體兩面,也貫穿於信息保護立法的全過程,不可偏廢。國家鼓勵對個人信息正常、合法、有效的使用,以激發出個人信息所藴藏的巨大活力。但是,倘若平台濫用自身優勢地位,置消費者利益於不顧,不僅違反法律規範,更會侵蝕消費者信任,恐怕難有預想的營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