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商業銀行可以淨額計算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敞口
銀保監會網站11月26日消息,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淨額計算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敞口和計提資本。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通知》對《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的部分內容作出補充解釋,明確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格交易可以淨額管理風險敞口和計提資本。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通知》的商業銀行交易對手範圍為經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與其他交易對手的淨額結算組合認定標準仍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要求執行。
二是明確合格主協議的範圍,將目前國內市場常用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國際市場常用的《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2002年主協議》納入,並採用“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淨額結算主協議”的表述預留政策空間。
三是明確通過合格中央對手方集中清算的衍生品交易風險暴露和資本計量規則。《通知》還進一步完善了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認定標準。
該負責人介紹,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過程中對《通知》內容予以統籌考慮。銀保監會將積極推動立法進程,在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期貨和衍生品法、企業破產法等立法工作中,進一步推動明確和完善終止淨額結算制度及監管機構對交易對手提前終止合同權利的“暫停”權力。同時繼續保持與國際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外資銀行等的良好溝通,加強監管雙邊對話,促使國際行業協會、外資銀行母國監管機構認可我國為淨額結算司法管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