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最高將處以50萬元罰款
11月29日下午,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是中國最早傳播馬克思主義、最早建立黨的地方組織的地區之一,擁有着豐富的紅色資源。為更好地保護這些精神財富,《條例》在強化保護力度方面作出多項規定。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宣傳、教育、紀念等活動,或者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進行文化、旅遊等活動,應當保持莊嚴、肅穆、文明的環境和氛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對紅色資源有褻瀆和不文明的言行。
同時,為了充分發掘和運用這些紅色資源優勢,打造具有影響力和天津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條例》還規定各個領域採取多種方式,推動紅色資源傳承與弘揚:加強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和宣傳、鼓勵支持文藝作品創造、明確各類紀念活動和宣傳教育活動、推動紅色資源向社會公眾開放等。
此外,《條例》對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誌、紀念標誌等行為,規定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遷移、拆除、修繕紅色資源,或者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規定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總枱記者 王爍 陳慶濱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