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以“商務活動”為名的賭博“面紗”
犯罪團伙為牟取非法利益,依託某國外賭場,以開展高爾夫球運動等“商務活動”為名,採取遊、住、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組織我國公民入住位於該賭場所在的酒店參與賭博活動,並依託該實體賭場發展面向中國公民的網上賭博業務,將實體賭場的中國籍“洗碼”人員發展為賭博網站股東代理,再發展下線……11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開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這起“吳某等63人開設賭場系列案”。
1999年至2020年8月期間,吳某、鄧某某等人與許某相互糾合,依託某國外賭場,以開展高爾夫球運動等“商務活動”為名,採取遊、住、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組織我國公民入住位於該賭場所在的酒店併到賭場參與賭博活動。
2020年後,該犯罪組織為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依託該實體賭場發展面向中國公民的網上賭博業務,並將實體賭場的中國籍“洗碼”人員發展為賭博網站股東代理,再通過股東代理發展下級代理及會員。該犯罪組織共發展中國籍股東代理與下級代理51名,發展中國籍賭博會員數百名,涉案賭資達2.5億元人民幣。
該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廣州市從化區檢察院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在案件定性、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全面完善案件證據體系。
因該案具有主要犯罪行為在國外實施、涉案人員多、陸續到案等特點,檢察機關對在案人員分案處理,目前已對該系列案全部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對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招攬中國公民參與網絡賭博人員中的11名賭場高管、骨幹成員依法從嚴懲處,提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已宣判。
在該案中,犯罪分子以較有經濟實力的民營企業主為重點目標羣體,利用與“商務公司”合作組織出國或者與旅行社合作吸引高爾夫球客户的名義,組織我國境內民營企業主出國參與賭博,有的參賭人員還被一步步引誘發展為代理,繼續組織其他人員出國賭博,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該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等人原是民營企業主,先是成為賭博會員,後註冊成為代理以求快速“翻盤”,最終深陷泥潭,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自己經營的企業也因羣龍無首,面臨破產。
因疫情原因,境外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團伙為繼續牟取非法利益,多開始向網絡賭場轉型。該系列案中的鄧某某等人原是賭場的廚房員工,後兼職“洗碼”,從中賺取“快錢”,並註冊成為該賭場網站股東代理,招攬中國公民參與網絡賭博。牟某某為該賭場人事部主管,明知該犯罪團伙大肆組織我國公民出境賭博並招攬我國境內公民參與網上賭博,仍負責招聘、培訓“荷官”(在賭場內負責發牌等事項的人),成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幫助者。該二人原本都是普通的出國務工人員,但因法律意識淡薄,一直誤以為自己在國外從事的是合法工作,最終成為了犯罪集團的成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