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標準細化!明年起,破產重整企業納税信用修復這樣做
2021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税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優化營商環境意見》,明確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務機關依法受償後,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納税信用修復申請,税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税信用級別。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意見》精神,税務總局日前發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細化了破產重整企業開展納税信用修復適用的修復標準,進一步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税信用修復支持力度,幫助企業儘快走出困境。
破產重整企業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税信用失信行為後,可對當前的納税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 納税信用修復。
對於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資料備案等事項: 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税信用修復時,統一按照“30日內糾正”對應的修復標準進行加分;
對於部分納税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税信用修復時,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税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